2022/12/06 信息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網
編輯:安寧 | 責編:知遠摘要:莊園是領主經濟在農業生產領域的呈現🍻,領主以封建權力役使農奴和自由農生產其生活所需📖。莊園經營體現領主經濟謀生與謀利並重的二元特征👧🏼。城市是領主經濟在工商業領域的呈現;領主通過出租城市土地🎥、市場,轉讓封建權力等方式,從城市中獲取大量錢財🪲;城市經營體現領主拓展市場與維持傳統並存的經濟特征🕚👩🏻🎨。封建是領主經濟在收入分配領域的呈現;圍繞封建關系所滋生的各種權利和義務,如騎士役🏃🏻🏓、盾牌錢、協助金、繼承金🧑🏿💼、結婚金等,最終大都以貨幣方式來實現;領主之間的經濟博弈是封建關系的外在顯化。因此🧉,封建時代的領主經濟,因權力、道義🧑🏻💻、市場、貨幣等諸多要素相互嵌入👩🏿🎤,呈現出實質經濟與形式經濟共存的特征。
封建時代的領主經濟,曾是國內外學界極其關註的重大歷史和理論問題。後來相對沉寂𓀍,但並不意味著這一主題在學術上沒有推進的必要和空間。既往的研究,往往只把領主經濟等同於莊園經濟。這不僅是對領主經濟構成的簡單化,更反映了學界對領主經濟封建特征認識的簡單化。西方學界往往將鄉村與城市對立,認為前者是封建的🍮、後者是非封建的,於是莊園就成為封建領主經濟的典型體現🧘♀️。國內學界習慣於從領主與農民之對立來認識封建關系🔏,極少關註領主之間的封建關系,於是封建領主經濟就同樣地聚焦於莊園之上🙅🏽,至於領主階層內部的封建經濟關系則被排除在外。城市往往被學界視為外於封建的存在,研究者關註的重點在於城市如何實現自由自治,以及商人和市民階層的興起。對封君封臣關系,學界的關註重心在於它所建構的法律政治特征,對於經濟特征則較少關註🚵🏿♂️。這種研究方式當然不能揭示中古歐洲領主經濟的全貌和實質。
更值得註意的是🤸♀️,即使是對莊園領主經濟🙏🏿,學界也往往以現代經濟原則來理解和認識,例如以理性經濟人謀求利潤最大化🏈、市場驅動等原則來理解領主及其經濟行為。盡管人們明了領主經濟處於封建時代,但往往忽視了“封建時代”對於領主經濟意味著什麽👨🏽🔧🩵。實際上🍹,研究領主經濟🕹,不能忘記其封建維度🤷🏻♀️;正是由於封建主義的存在🫅,領主經濟才表現出經濟獨特性🥊。晚近以來,關於封建社會的研究🧟♂️,封建領主階層權力的構成、行使、效果的研究,封建經濟前現代特性的研究,中外學界取得豐碩成果🏌🏿♂️。無論是馬克思主義史學家還是非馬克思主義史學家🍉,都深刻認識到封建主義之於經濟尤其是封建領主經濟的重要性。這些成果提醒我們,有必要對封建時代的領主經濟深入討論。有鑒於此🤴🏿,本文將從莊園👩🏻🔧🐱、城市、封建等方面⚀,來探討領主經濟在封建時代的構成及其運行邏輯特征,以期引起學界對這一老問題的新反思。
一、莊園:土地與勞動
莊園,是封土的延伸。9世紀初😚,查理曼頒發《莊園敕令》,反映了早期莊園情形。11世紀中期之後,隨著封君封臣關系的發展,法國各地莊園化程度加強。隨著諾曼征服和封建製度導入🍯,英國莊園才逐漸成為典型存在。正如馬克·布洛赫所言,在封建製度與莊園製度之間存在著某種關系,許多沒有莊園的地區也沒有封臣和封土🧛🏼♀️。因此,莊園組織總體上是封建化的產物🧨🔎。
莊園是領主實現封土功能和作用的經濟組織🤘🏽🔌。封臣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主要出自其莊園🥴。封臣向封君提供實物以及貨幣的義務也來自莊園。在這一意義上,莊園生產經營之目的是滿足領主生活所需和服役所需,而非為了市場生產。這是莊園的自給自足屬性或者自然經濟屬性,其實就是封建屬性。為完成軍事服役和滿足家庭生活所需,領主將莊園土地分成自營地和農民份地,前者領主自己經營,後者讓農民耕種。
莊園自營地的生產安排,更直接地體現了封建領主的目的和權力意願。一般莊園😭,種植作物有小麥、大麥🛀🏽、燕麥、黑麥、豆類等。在英國諾福克郡馮塞特莊園🔐👩🏽🍳,13世紀自營地有300英畝🚴🏿♀️,每年種植大麥80英畝,小麥50英畝㊗️,燕麥和豆類35—45英畝🌆🧜♂️。為了飼養家畜,土地又劃分出草地和牧場💢。從種植業和畜牧業相當均衡的安排來看,帶有自給自足之特征。
從經濟意義上看,領主耕種自營地,依靠農民提供勞動。農奴勞役數量,大體上依據各自持有份地多少而定。1維爾格特、1/2維爾格特、1/4維爾格特等,都是用來計量農民份地的土地單位⚆,也是領主征收勞役的標準🧑🏽🎓🅿️。1247年🐺,貝克修道院某莊園慣例冊記載, 約翰·布特瑞持有1維爾格特土地,每年要繳納租金15便士,自聖米迦勒節到聖彼得節🧖🏽♂️,每周要為領主脫粒谷物3天🙅🏽♂️,或者根據領主意願付出其他勞動。1250—1263年間,英國彼得伯洛修道院地產,轉讓給維蘭佃戶約翰和托馬斯17英畝耕地和1.5英畝又1/2路得草地,約翰等人則要完成許多勞役🧑🏼🎄💇♀️。即使是自由持有農,也要完成相應勞役。不過🥍,持有份地的自由農民,更多的是為領主提供雇傭勞動💇♀️。例如🚶♂️➡️👨🏿🎤,1270—1307年間英國諾福克郡的馮塞特莊園🏄🏻🌅,每年雇傭4個犁田漢🙍🏼♂️、1個車夫👳🏽、1個牛倌、1個豬倌、1個擠奶女工以及1個耙田漢。領主通常以大麥🚚、小麥等實物來支付雇工工資🖖,也有以貨幣按年支付工資的情形。在伯利烏修道院🍐,勞動成員包括修士兄弟、世俗信徒、雇傭長工等類型。尤其是世俗信徒在修道院經濟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無論是勞役勞動還是雇傭勞動,上述事例都體現了領主與農民之間以土地換勞動的交易👩🏻🦼➡️,似乎可以將其理解為某種租佃關系。農民提供的每周勞動量(稱為“周工”)以及農忙等時節的特別勞動量(稱為“獻工”)✍🏽,都與其所持有的土地規模相呼應,數字計量特征較為突出🍖。喬治·杜比稱其為“土地領主權”的體現。然而🌽,此類經濟交換並不純粹,因為雙方地位並不平等。無論是農奴還是自由農民,都受領主支配。甚至可以說,正是有了此種“家內領主權”🎷,才有“土地領主權”的經濟特征呈現。在經濟交換方式🎲、數量等方面🥪,主動權都為領主掌控。當領主期望勞役🍳,農民就必須提供勞役🧑🚀;並且勞役往往不確定🙋🏽♂️,只依據領主意願來做事。正如13世紀英國法學家布拉克頓所言🤸🏼,農奴“晚上不知道明天早上要履行什麽勞役”。
為確保勞動力來源和勞動效果,領主往往使用莊園官員來監督農奴生產過程🤸🏼,對相關農耕技術和質量提出要求。諸如管事、莊頭兒🎉、田頭兒、車頭兒等人員🦸🏻♂️,主要作用落在對農奴勞動的控製、監督和管理上。中世紀“農書”中往往有關於如何控製和管理農民勞動者的內容🛀🏿。此外,領主還以莊園法庭權威和地方習慣法來規範和約束農奴☦️,對農民形成某種威懾🕵🏿♂️🤫。這裏“超經濟強製”特征明顯。盡管有領主的人身控製,但強製性勞動或者非自由勞役並非總是有效🏊🏻。在一些莊園賬簿💛、法庭檔卷等文獻中🪓,怠工𓀌、破壞以及不服勞役的情形普遍。1278年,在拉姆塞修道院地產的莊園上😳,佃戶理查德及其妻子攻擊莊園莊頭米歇爾🏸,說米歇爾用領主的勞役收割自己的幹草🧒🏼,用領主的獻工收割自己的谷物,等等。這屬於領主管理層的腐敗問題,卻也可以看出管理之不易。
莊園經濟為領主提供家庭生活所需,更為上級領主提供封建役務。一切生產其實都是圍繞領主相關權力意願展開🐆。領主意願與莊園習慣之間顯然存在張力關系,習慣與意願會有沖突,但許多時候領主意願也是習慣。因此,領主權力行使並非絕對的強製支配。在日常勞動和生活中,領主也會給予農民小恩小惠,如允許農民在收割領主谷物時帶走少量谷物👱🏿,在服勞役中提供食物和酒水🏠,還有通過瘋羊遊戲獎勵農民等。同時,莊園及其法庭是解決農民之間糾紛之所在,在這裏領主權力成為公正的象征👊🏽。在諸多農民抱怨中,領主總是他們傾訴的、能夠主持正義的對象。在效忠領主的心理和習慣作用下➝,自願勞動而非強迫勞動可能是中世紀的常態👩🏽🚒。希爾頓就認為農民與領主之間存在著某種合作。
從莊園土地和勞動的處置來看,在相當長時期裏,領主意願及權力行使更側重役務和實物🧑🏼🎄。盡管此時並非沒有市場和貨幣,但在產品交換嚴重不足的情形下🧁🧘🏻,它們發揮的作用相當有限🫵🏽。當然🛸,權力並非總是遠離市場🫵。隨著領主意識到市場的力量和利益,莊園上的土地與勞動就與市場聯系得更為緊密。首先,自營地規模及其使用方式發生改變。13世紀開始,領主們逐漸擴大自營地經營規模,促成領主農業大發展🤽🏼。其目的,已然改變為趨向市場🙆🏼♂️。在英格蘭倫敦周圍,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專門種植業區域。曾經註重均衡以避免風險的種植習慣🫴🏼,逐漸被更為冒險的專門化、單一化所取代。與此同時,莊園產品進入市場出售,成為領主農業經營中的常態。在13世紀馮塞特莊園中,每年自營地收獲大麥約1480蒲式耳,出售700蒲式耳(價值20英鎊)。此外🧞♂️,馮塞特莊園還出售牲畜和牛奶等畜產品🚣🏼♂️👨🏻⚕️。總產品進入市場數量增加👉🏻,商品化和專業化生產加強🟠。或者說👩👧👧,領主莊園生產表現出市場驅動特征,需求側刺激領主供給側的行為選擇❕。這就是農產品“商業化”體現🤦🏿♂️👨🏼🌾。
其次,勞動力使用方式同樣也在發生變化。根據科斯敏斯基研究,13世紀英國莊園中自營地🚣🏿♀️、農奴份地和自由農份地情形如下:大莊園(1000英畝以上)比例分別為25%、51%和24%;中等莊園(500—1000英畝)比例分別為35%、39%和26%;小莊園(500英畝以下)比例分別為41%🫒、32%和27%🧛🏿♂️。從中可以看出,中等莊園可能使用農奴勞役比例為39%,小莊園則只有32%。同時,自由農民勞動是三類莊園中重要且穩定的補充。不僅如此,領主還逐漸將農奴勞役折算為貨幣。在英國沃切斯特主教地產上,1350—1400年間使用勞役比例只在30%左右,其他都折算為貨幣🍖。英國拉姆塞修道院霍利威爾莊園,在1362—1363年只有1%勞役被折算為貨幣,此後比重逐漸加大。勞役折算意味著貨幣地租取代實物地租和勞役地租👳🏿♂️,也意味著勞動力使用方式的變化,即雇傭勞動逐漸取代勞役勞動🙇🏽♀️。
因此,在13世紀前後,領主及其代理人表現得類似於某種資本主義經營者,各級領主也從中盈利頗豐。還是以馮塞特莊園為例,從1272—1307年間它處於持續盈利的狀態。該莊園的收益構成,除了自營地收入,還有固定租金🫢、人頭稅、法庭收入、任意稅、勞役折算、柴火等來自不同領主權力方面的收益🧥。這說明,即使是領主莊園自營地與市場形成較為緊密的經濟關系,非經濟的權力關系也仍然參與其中。領主並沒有放松對農民的人身控製,他們還以各種特權來約束農民,如禁止農民擁有手工磨🧎🏻♀️➡️、面包房等👀,只能去領主那裏繳費使用等。這就是“壟斷領主權”的經濟體現。在領主的收入中,除了自營地經營這樣經濟特征明顯的構成✂️,更有非經濟特征突出的磨坊⛱、法庭甚至任意稅等權力的構成🤦🏽♀️。
然而,無論是“壟斷領主權”“家內領主權”還是“土地領主權”,作為領主莊園經濟的重要構成👨🔬,它們最終都要服從時代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從總體看,在11世紀前後,領主們更傾向於直接經營自營地,且更大程度地使用奴役勞動。同時💂,無論是履行封建義務還是自我生存,其支撐都來自自營地莊園,於是其經濟帶有自給自足特征。在12世紀後期🕉,因直接經營不利,領主自營地出租成為一時潮流。在13世紀直接經營中,領主們也不得不屈從於市場力量,以雇傭勞動逐漸取代奴役勞動。到14、15世紀,社會經濟出現巨大動蕩,即使有所謂“領主的反動”現象出現🦡,但農奴製度消亡以及自營地解體也都不可避免,最終莊園只能解體出租。市場和貨幣經濟在逐漸改變領主權力本質,改變權力在莊園經濟中的運行和作用👨🦯➡️。
二、城市↪️:特許狀與市場
城市是領主經濟的重要構成🐑💹。既往研究往往將城市視為外於封建的存在🦒,城市如何實現自由自治,以及商人和市民階層興起乃是關註重點🤵🏽。這類研究🍆,過於突出市民主體而忽視領主及其經濟在城市的存在。從封建原則來看,城市也是封土🧑🏻🍳,或者是封土的構成。城市自有其主人,或者是教會領主或者是世俗領主。如我們所知,在公元1100年之後👲🏽,西歐城市逐漸復興🧑🏻🎓,除了自然生長城市之外,那些培植城市,往往在領主主導下興起。根據龐茲估計👄,中世紀城市中一半以上為領主建立。即使那些非領主建立的城市,也都建立在領主土地上,同樣屬於領主。一些大城市,往往不止一個領主。 規模較小市鎮,教俗領主也占據三分之二🔕。
從領主角度看🪭,12世紀開始城市爭取自由自治的運動👹🧜🏽♀️,可以表述為領主與市民關於城市權力與利益之博弈。城市領主主動或被動地以特許狀授予城市部分或全部權利。授予特許狀是領主權力的體現,也是領主獲取錢財的手段。正如有學者所言🙋🏿♂️🌻,“若沒有從領主處獲得城市權利特許狀🤼♀️⛷,就不可能成為一個城市”。
特許狀是關於城市土地權利之授予🖖🏽。一般而言,授予權利有兩類,一是作為整體城市的權利👰,一是城市市民個體的權利👃🏽。例如🚶🏻➡️,領主特許狀先承認某城市享有整體自由權利。當然,領主賜予城市以自由🚲,要收取費用。例如約翰王頒發給金斯頓市特許狀,承認該市享有全部自由,城市每年要向財政署繳納50磅銀子。
領主授予某個城市自由🖖🏿,雖然有些抽象⏺🧑🏿⚕️,卻在實際生活中轉化為具象的自由✹。整體性城市封土的權利,也會細分為各種類型的土地權利🏇。城市封土往往被領主劃分為小塊宅地出租🧜🏻,對市民而言👲🏿,是獲得居住權利和自由😫;對領主而言👩🏿🌾,則是獲得出租土地的利益。宅基地是領主向市民出租城市土地的基本單位,也是一種土地保有權類型,租金則是宅基地租金🙋🏼♂️。宅地租金一般按年來收取👃🏽,高低不一🔄,年租金12便士者最為常見。例如,1202—1210年基爾肯尼市鎮領主國王收取租金為每年12便士⌨️。1147—1183年卡爾迪夫和特沃克斯伯裏✍️,年租金都是12便士👨🔬。在1190—1200年羅斯特威塞爾市,年租金為6便士。1121—1138年間伯裏聖埃德蒙斯市,年租金則只有1便士🌪。不過,對於領主經濟而言,宅地租金更經常地以整體收益形式呈現🌪。例如,在1200年財政署檔卷的記載中,布魯格斯市民應該繳納租金為6英鎊13先令4便士。薩洛佩斯比市民應繳納20英鎊。在同一文獻中,國王約翰收取格洛斯特城宅地租金為50英鎊☸️🍧;過去因增加宅地而收取租金為100先令,前3年新增加宅地租金為20先令☂️,今年新增加宅地租金為10英鎊。
市民承租城市土地的期限往往由領主支配。13世紀萊斯特市民所承租土地並非永久租佃,於是城市收益就落入伯爵領主口袋。 即使一些城市宅基地可以繼承和轉讓🙁,也要經過領主同意→。要得到同意,就需要給領主繳納費用,這些又成為領主收入的穩定來源。例如,在彭布羅克、羅斯特威塞爾、克爾斯等諸多城市,此繼承金多為12便士📷。 宅基地也可以轉讓,領主也要收取一定費用。市民得享土地交易自由,領主收獲實際利益。
城市封土還被領主自己或者允許市民建立市場以整體或者以攤位出租🤱🏽,以獲取租金。根據1123—1129年間特許狀🧚🏽♂️,亨利一世授予伯裏聖埃德蒙斯修道院建立一個市場,並承諾保護其安全👪✅。建立市場可能會引起矛盾。英國國王會先調查計劃市場是否對已有市場產生傷害,否則不允許建立市場。 除地方市場,一些大城市還設立具有跨地區乃至國家範圍的大型集市。例如,在法國香檳伯爵領地有影響深遠的香檳集市。
在市場中領主還常常出租店鋪以收取租金。例如👨🏻🦽🔺, 1180—1205年間特許狀顯示🪯,蘭索尼的普裏奧瑞市在南門大街上有8間商鋪,修道院領主把這些商鋪以及城外地產出租,城內年租金為4先令3便士,城外則只有1先令。1268年,裏奇蒙德市,伯爵把市場及相關租金打包出租給市民,每年收取40英鎊斯特林幣。1292—1297年下裏姆河的紐卡斯爾,將城市及其附屬物出租,每年租金是40馬克。而城市領主埃德蒙聲明★,只有在其意願下承租者才擁有相關權利。如果領主及其繼承人將來要擁有該城市🥟,以及城市的集市(聖吉爾斯節)😎、市場、關稅🧑🏻🏫、法庭權益、農莊、宅基地🏋🏼♀️、行會大廳、烤爐🧝♂️、出租攤位等相關權益,承租者就應完全放棄這些權益。
市民享有市場經營的權利🧔🏼,領主則從市場和集市收取費用。在英國諸多城市市場🔮,征收稅費名目繁多🤦🏻。大體而言🪀,有市場稅🧑🌾、攤位稅🆚、非市民攤位稅📒、土地使用稅、建攤破土稅、鋪設街道稅、貨物入城稅、貨物通行稅、道路使用稅、過橋稅💁🏼♀️、貨物展示稅👳🏿、水運貨物稅、碼頭使用稅、卸貨稅或者轉船稅👷♂️、貨物運輸稅➕、公共磅秤使用稅、布匹丈量稅、貨物出城稅,等等。例如👩🏽🔬,1204—1217年比德福德,要繳納通行關稅10先令🪅🍞。1137—1155年克裏斯喬奇市特許狀將曾經4英鎊的關稅減免10先令⚙️,現在只收70先令🏩。此外,1174年法國特洛瓦伯爵亨利,將特洛瓦等兩地的稱重站贈予某修道院,強調該修道院擁有對商品貨物稱重並征收磅稅的壟斷權利🤱🏿。1175年特洛瓦伯爵亨利,對所有來普羅萬集市的布匹商征收銷售稅。仔細分析這些稅費名目,會發現一切名目的背後其實就是領主作為封土主人所享有的權利最終體現在各種稅費上。商品貨物經過領主城市城門口➙、道路💧、橋梁🆔、河流等各處,使用領主的市場、攤位🤾🏼♂️、水陸碼頭、度量衡等,都要繳納稅費。最關鍵的是💂,很多時候人們只能使用領主的那些設備🏩,沒有其他選擇。這些都是封建主義時代領主權力私有化的體現,城市領主一如其他土地的主人,都會私設關卡對來往商旅收稅🛀🏼,也會提供相關商業服務工具以收取稅費。
市場還依據習慣對違反交易規定的行為采取處罰,相關罰金大多數歸屬領主。例如🥍,在墨爾佩斯,1239—1266年特許狀,禁止任何人九點之前在魚市場之外賣魚,違者將處以罰沒👊🏻。1243年在格拉斯哥市,若有人違反市場和平,製造混亂和傷害等,則將禁止進入該市場並處以10英鎊罰款👨🏽🌾。1278年五大港口市, 同樣禁止擾亂市場,違者處以10英鎊罰款🍒。
作為城市封土的主人,領主還將諸多抽象權力轉化為實際貨幣。領主授予城市程度不一的司法特權。法庭在管理城市法律事務的同時👩🏻🌾,還能夠為領主獲取相對穩定收益🥹。違反面包法令😨🤌🏼、啤酒法令、禁奢法令等國王和領主的法令,要接受面包罰金、釀酒罰金等罰款。此外,法庭做出民事乃至刑事裁決⬆️,往往伴隨著相應罰金🏌🏻♀️。市民被沒收的財產👨👩👧👦,最後也多歸屬領主🤦♀️。國王亨利三世特許狀提及金斯頓市的10英鎊罰沒金歸國王所有👰🏽。倫敦市長將某人房屋等財產沒收並交給國王,因為那人是外來者且不受城市特許權力保護👩🏿🌾。
領主還授予工商業者組織行會的權利,並收取相應費用♠️。例如1155—1158年間特許狀,國王亨利二世準許倫敦建立紡織工行會🎳,後者要繳納10馬克。1202年,約翰國王頒布新特許狀☝️,廢除倫敦城紡織工行會,為此🏂🥥,國王還要求市民每年要繳納20馬克。根據英國財政署記載,行會繳納稅費成為國王領主的重要收入來源🐙。1130年,牛津皮匠行會繳納5盎司黃金👮🏻♂️,溫徹斯特漂洗工行會繳納1馬克金幣。1166年,溫徹斯特紡織工行會因獲得選舉長老權利而欠款1馬克金幣,並且每年應繳納稅費增加到2馬克金幣。1172年➾,溫徹斯特商人行會繳納20馬克🐢。至於未被授權的行會🌀,則往往面臨經濟處罰。例如⚽️,1180年,埃克塞特因為行會訴訟而被罰款40英鎊🫰🏽,托特內斯市因未獲允許行會而被罰款5馬克,利德福德市幾個行會因同樣原因被分別罰款3馬克或5馬克。在1180年倫敦19個未被授權的行會👇🏼🏌🏼♂️,包括胡椒香料商、金匠、屠夫和呢絨商行會等⛩,共被處以罰款120英鎊,但直到1190年仍然沒有繳納。 即使城市裏關於商業和商人的習慣法,也擺脫不了領主影響👨🦰。因此行會並不只是涉及從業者本身,也與領主經濟利益密切相關。
至於城市公社🐿,在形式上是領主被動或者主動授予市民享有此權利,在實質上領主則能夠從中獲得較大經濟利益。例如🤽,著名法國琅城公社運動中,琅城領主🦵🏼、主教高德理及其手下在接受城市繳納的一大筆錢款後💁,承認市民建立公社。但主教後來反悔,撕毀協議。用作者吉伯特的話說👂🏿,其目的就是從下層民眾中薅羊毛👩🔬,獲得更多收益。這引起市民不滿,他們請求國王路易六世主持公道,並願意向國王支付400磅(銀子),而主教則出價700磅。但是,民眾不服,起來反抗🔌🧹,最後殺死主教。
上述各種費用👩👩👧,在很大程度上都屬於領主收入來源。根據巴拉爾德的說法,英國國王得自城市收益有七大類🤦🏿♂️,即宅基地租金、丹麥金😈、市場交易稅、鑄幣稅、實物租😐、軍事服役收入🫅🏽、司法收入。當然🦹🏼,領主得自各城市收益構成不盡相同🚴♀️♝。在頓維奇,1086年租金是60000條鱈魚,到1205年則為24000條鱈魚。在一些城市,國王領主還從貨物中獲取一定比例的分成👩❤️👨。1271—1272年查爾德市,當地市場和集市稅金和罰款以及其他收益,都要歸於領主及其繼承人之手🧛🏽♀️。
因此,從領主視角出發😦,城市爭取特權的運動✍🏻,更可以表述為領主如何利用契機獲取錢財的過程。可以說,領主分享乃至掠奪12、13世紀城市化和商品化發展的經濟成果。領主采取出租宅地🙋🏻♀️、建立市場、出租攤位等方式,從市民生產活動中收取相關租金和稅費。領主甚至發行貨幣,例如,法國琅城主教在該城市發行二分之一便士的亞眠貨幣,以劣幣謀求暴利。這些帶有直接經營性質🤽。不過,領主城市經濟更具有隨處可見的權力特征🦵🏻。甚至可以說🚰,將抽象封建權利轉化為具象貨幣,領主在城市封土上做到近乎極致👱♂️。城市以更集中人口,更大商業貿易往來🫂,催生了相當大規模的開放式經濟。這就為領主施展其權力提供了舞臺,也為領主權力轉化為經濟提供了機會。隨著商業貿易劇增,領主能夠征收與其相關各種稅費。那些費用都可以表述為領主權力直接作用下的貨幣轉化。
另一類轉化則是通過領主權力讓與來實現,即頒發各種特許狀👏🏼。事實上😅,特許狀就是出售特權,以特權換金錢。例如🐇🦕,1200年財政署統計,國王約翰從出售特許狀獲得的收入🆚,倫敦為3000馬克🐜,貝弗雷為500馬克,林肯為300馬克♔👨🏼🎤,約克為50馬克🦻,劍橋為250馬克,斯卡伯洛為40馬克,牛津為200馬克👡。1209年約翰王給金斯頓市頒發自由特許狀,要求市民每年要向財政署繳納50磅銀子。隨後🪄,亨利三世特許狀又確認城市特權👩🏼🏫,同樣有每年10英鎊罰沒收入。理查二世特許狀,獲得收入為45英鎊8先令6便士。 這是以整個城市為對象來轉讓權利以獲取金錢。
無論是城市整體自由權力轉讓🤽🏿,還是封建義務免除⏮,都是領主或主動或被迫地將其權力轉化為貨幣的體現🦶🏻🍽。例如,一些城市領主放棄收取使用烤爐和磨坊稅🥯、享有市民提供食宿義務、征用市民船只或馬匹、征召市民參戰等權利。1171年馬爾頓市,免除市民市場運輸稅、馱馬稅、盾牌錢、任意稅、攤位稅、交易稅等諸多項目稅費🫵🏿。1183年卡爾迪夫市任何市民,即使沒有領主許可,也可以出售其牛🛺、馬或者其他任何物品。這是免除領主支配商品交易權力。甚至一些傳統封建義務也在許多城市被免除,如封建協助金、繼承金、土地轉讓稅金、結婚稅金,甚至還有宣誓效忠稅金等。 這類事例,反映了城市取得的特權成就以及領主做出的巨大讓步。不過,許多時候💥,放棄本身又是獲取稅費的手段👾。
另外,要明確一點,在中世紀歐洲🙍♀️,特權城市數量其實並不多,絕大多數是那些並不擁有特權的城市。後者,在更大程度上仍然被領主封建權力所絕對支配。在考文垂甚至出現兩種對立狀態共存:一邊是享有自由特權的市民🚶,一邊是忍受保守政策的市民🍄。在對比中🚯🫱🏿,後者因不堪忍受最終起來反對己方領主🎄,謀求同樣自由。這可能並非個別現象。即使城市贏得諸多自由權利🙎🏿♀️,仍然會殘留某些封土特性。例如,在13世紀布裏斯托爾商人法中,提到那些持有市鎮宅基地者為“封土持有者”,這是將宅基地出租等同於封土授予。即使是那些享有特權的城市,也承擔著各種封建義務,包括騎士役和封建協助金等義務。例如🚣🏼♂️,當12世紀英國王室以盾牌錢取代騎士役,領主往往會把相關份額攤派給城市。除了騎士役🚶♀️,城市繳納封建協助金更為普遍👩👦👦。1165—1214年,佩斯市市民要繳納協助金。1202年,埃格蒙特市市民要繳納的協助金包括:領主一個兒子加封騎士,一個女兒出嫁,贖回領主本人或者領主繼承人的身體🐫♦️。1208年,利茲市民也要向領主國王繳納協助金。根據學者巴拉爾德統計,12世紀倫敦、林肯🦸♀️、諾維奇、溫徹斯特、約克等重要城市一年向國王奉獻協助金和禮物的數額,都相當可觀。例如倫敦↕️,1130年奉獻120英鎊🤦🏽♂️,1156年為120英鎊🪻,1159年為1043英鎊,1162年為666英鎊13先令4便士🍣,1165年為333英鎊6先令8便士👨🍼。 這些都是領主封建權力的直接體現。
上述各種稅費,在很大程度上都屬於領主收入來源。當然,領主的城市收益構成及數額不盡相同👨🏻✈️。在英國🙅🏿♂️,國王屬於最大的城市領主。此外,還有封建協助金等雜稅收入。例如🧍🏻,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得自林肯市收入總數約為300英鎊11先令4便士,其中包括土地租金、騎士團施舍金、行會費💑、未出席法庭之罰金🫳🏻、申請特許狀費、國王女兒結婚金,等等。數字為筆者統計所得🙆🏿♂️。一座城市數百英鎊,對於年收入數萬英鎊的國王來說不算多,但多個城市收益相加就不是小數字。12世紀布裏斯托爾市的收益占格洛斯特伯爵總收入的比例為19%—26%。1210年👼🏻,萊斯特城的收益(約172英鎊)占西蒙·德孟弗爾總收入的67%👓;13世紀中期該城的收益為154英鎊,略有下降🏌🏼♀️。在13、14世紀英國西米德蘭地區,領主們自一些特權城市獲得的年收益約占該地區領主們年收入的10%,相當可觀🪶。
總之🏂🏽,城市是領主經濟的重要構成👩👧👦。城市特許狀雖然具有法律權威,但領主權威在許多時候會淩駕於特許狀之上🧑🏼🚀。直到中世紀晚期👨🏼,城市仍然由領主官員所管理和統治,即使他們由市民選舉產生。他們代表領主主持法庭、征收租金和關稅,管理著城市經濟*️⃣。英國伯裏聖埃德蒙斯城領主為同名的修道院,城市市民已經以40英鎊獲得自由權利,但領主認為市民私搭亂建有損於自身利益,要求市民繳納更多費用6️⃣👴🏿。雙方產生激烈沖突,市民先是期望每年繳納100先令來平息爭端🍞,後是私下裏給院長薩姆森6馬克以求他確認市民權利👩🏿🎤😣。在一些特權城市,領主仍然能夠征收任意稅。即使在更具有經濟特性的市場,領主也享有優先購買特權🧕🏽。
城市特許狀🕵🏽,總是在被不斷地重申和確認🚵,這意味著領主可能在不斷地廢棄特許狀👩🏿。廢棄和重復頒發特許狀, 對領主而言🙇🏼,就是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例如,1155年倫敦獲得的特許狀🔢,在1194年和1199年先後被重新頒發和確認。理查一世確認亨利二世的特許狀,約翰王又確認父兄的特許狀👩🏿🍼🥽。這類事例表明👲🏻,中世紀城市歷史不只是城市和市民獲得自由乃至自治,更是領主以其權力和經濟手段來經營城市的歷史🎅🏻。正如希爾頓所言🛡,我們應該將城市視為封建領主經濟的整體構成部分👨👨👧👧。
當然🕐,領主與市民的關系不只是對立,他們之間也存在互利互惠關系。在許多時候🦘,特許狀是領主以其權力對城市和市民施行保護。授予城市以人身自由、居住自由、司法自由、財政自由、行政自由等權利,事實上減少了不少對市民的傷害和對城市利益的損害。同樣地,市民對領主尤其是好領主確實有依賴、忠誠、效忠的心理和行為🫱。領主能夠收獲城市發展紅利,當然也就給市民留下了自由發展的空間🙆🏽♂️。
如果從動態歷程來看🌊,領主城市經濟也經歷了不同發展階段🙏。一如莊園地產👸🏼,城市地產在12世紀中期也經歷了出租階段👛。12⌛️💏、13世紀城市發展迅速,領主收入增加🩶👢。14、15世紀城市衰落,領主收入下降。但新興城市能夠給領主提供新收入來源。這是城市發展的新圖景🧜🏿♂️,也是領主經濟在城市的新體現🐁。
三、封建👩🏼⚖️:封土與封臣
盡管學界極其強調封建主義的政治法律特征,但封建主義經濟特征才是領主經濟的重要構成。在這裏💆🏿,作為領主的封君和封臣,圍繞封土展開封建權力下的經濟博弈。
封君封臣製度,在領主之間建立起獨特的內在聯系。在封建關系下🟥,同為領主階層的封君和封臣圍繞具象封土及抽象人身依附而形成相關權利與義務🧑🏼🔬。當封土賜予封臣,封臣就享有土地上的用益權,收益歸封臣。但封君能夠以其地位和權力獲取相關利益。由於封建關系的梯級特征,一個領主往往既是封君,也是封臣。此領主享有封君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封臣的義務。作為經濟利益而存在於領主之間的紐帶自然是封土。各種利益分配方式或者類型,也主要圍繞封土而形成。表現在經濟層面上,領主會從封臣那裏獲取相關收益🦮,也會向其封君繳納相關財物🚠👁🗨。封土之上🧎🏻♀️,體現了等級領主之間的權力與經濟行為。
在西歐封建主義早期階段🧠🧙,其經濟特性並不明顯👨🏿🎤,或者說隱藏在軍事、法律之後🤗。最直接的類型和方式,是軍事服役,即騎士役。封臣自己裝備騎士為封君打仗🔲,類似於農奴為領主耕種自營地🫏👰♀️,屬於勞役形態。英國國王向其直接封臣征收騎士役👩👩👧,不僅有世俗領主,還有教會領主。據學者估計𓀒,在11世紀末英國共有服役騎士領地約6000個。威廉一世從英國教會所征召騎士總數約為780人。因為,英國形成從上到下的封建梯級製度,各級領主又將相應額度分攤到下級領主頭上🧘🏿。 騎士役,主要表現為封臣出人、出馬匹裝備、出糧草等錢物為封君作戰🤹🏿♂️。一般而言☹️,1個面積約5海德騎士領,要提供1個騎士役。騎士服役期限通常為40天,費用自理。 這幾乎是一個普通騎士領年收入的數倍乃至數十倍。此外,封臣也要向封君繳納諸如繼承金、婚姻稅等費用。1135年,英王亨利一世財政署檔卷中記載,男爵拉爾夫·哈爾瑟林繳納繼承金200馬克。不過,無論是騎士役,還是繼承權🧚🏽、監護權🏬、婚姻權🧞,雖然當時以貨幣來計量,但其實大都在軍事和法律框架下呈現⛳️。例如,12世紀英國法學家格蘭維爾的《論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和習慣》一書中➔,關於臣服禮🦸🏻、寡婦地產、封土繼承🧑🏽🍳、封土監護、婚姻安排等相關內容,都是以法律條目來展開論述。
在封建主義中期階段,其經濟特性越來越凸顯🤸🏼♂️。以英國為例💥,12世紀開始征收盾牌錢代替騎士役💲。12世紀《財政署對話集》這樣定義:“因為是以盾牌的名義而繳納👩👧👦,故被稱為盾牌錢☮️。”只要繳納等量錢財,就可以免除騎士役🕎。征收盾牌錢權力出自最高封君——英國國王🕦。從國王而下,盾牌錢逐漸在各級領主間推行,成為12、13世紀英國最為典型的方式。
國王向直接封臣征收👂🏿。例如,1190—1191年理查一世征收威爾士盾牌錢,每個騎士役為10先令。《財政署紅皮書》中記載🫏,諾福克郡和薩福克郡共承擔騎士役數額是222.5個,應繳納盾牌錢257英鎊1先令11便士。《財政署大卷檔》中記載💯,實際繳納為86英鎊4先令2便士,而未能繳納數額為181英鎊3先令9便士1️⃣。直接封臣從國王處購買分攤盾牌錢的令狀,再向下級封臣征收。例如,1198年10月,理查國王財政署卷檔中兩次提及盾牌錢分攤。1240年,沃切斯特修道院地產收入登記簿提到🗜,修道院因為臣服禮而獲得半馬克收入,其中就包含每年12便士盾牌錢。
於是,以騎士作戰的軍事服役演變為封君封臣之間明顯的經濟交易👩🏿🎓。據學者考證,亨利二世征收盾牌錢目的之一,是獲取超出騎士“應付役務”基數之收益。為此👎🏼🧑🏽🌾,他派人調查各郡騎士役數量,設定每個騎士役應繳納之盾牌錢數,並有專人負責收取。因為盾牌錢是國王向全國所有封臣征收👩🏿✈️,故被學者表述為國家稅收💷💆🏻♀️。當然,盾牌錢的經濟意義不限於封君國王,各級封臣往往向其下屬封臣征收超過國王設定的額度🦸🏽♀️🫱🏽,超額部分則截留。不僅如此,封臣們拖欠、少交乃至拒絕繳納盾牌錢者大有人在🎾。1177—1178年,亨利二世征收愛爾蘭盾牌錢,諾維奇主教欠款9英鎊15先令,聖埃德蒙斯院長欠款12英鎊10先令🫓。因為他們不認同國王所主張的騎士役務⏲。1201年約翰王征收盾牌錢,諸郡中不交款者比比皆是⭕️。在1215年《大憲章》中規定,若沒有教俗貴族共同同意,不能加征盾牌錢🐜🔶,並且攤派要合理。從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領主們的經濟博弈👮🏼,以及封建權力之於經濟的作用👩🏽🦰。
除了盾牌錢,各種協助金也是封建權力轉化為經濟利益的方式。在英格蘭和諾曼底🧯,一般有三種協助金,即封君贖金、封君長子加封騎士協助金🌈、封君長女出嫁協助金。在法國香檳伯爵領地✸,除了這三種還有封君自己加封騎士協助金和旅途費用🥃。1177—1178年關於亨利二世女兒婚姻金,威爾特郡索爾茲伯裏主教欠款113先令4便士,沃爾特·瓦倫欠款5馬克,威廉·德安內西欠款10馬克。繳納協助金雖然是權力的體現♈️,但封建領主不能濫用權力🎧。正如13世紀法學家布拉克頓所言,封建協助金習慣上出於封臣的幫助而非封君的意願🤘🏻,即不能是強迫行為🧠♉️。他還特別強調,協助金應該讓雙方都感到輕松🧑🏻🦳,獻出者得榮譽🧏🏿♀️,接受者得利益↩️。
圍繞封土保有所出現的繼承權🫅🏼、婚姻權🧒、監護權等權利🪣,事實上也以貨幣來衡量。在《財政署對話集》中,提及直屬封臣繳納繼承金為每騎士領100英鎊。1215年《大憲章》則規定,無論一個男爵領地包括多少騎士領,其繼承金都為100英鎊。 當時一個騎士領年收入為20英鎊🔏,則繼承金之沉重可以想見。監護權、婚姻權等權利,並非只是封君獲利手段,封臣也能夠利用這類權利解決經濟困境🤵🏽。例如,威廉·德塞內維爾將其子監護權和婚姻權轉讓給王室重臣約翰·曼塞爾,後者則幫助威廉償還100馬克債務,並且讓威廉之子娶曼塞爾的姊妹或者其他近親。在法國香檳伯爵領地中,有一些文獻揭示各種封建權利♞👹。這些與封土相關的現象👵🏿,是領主以封建權力謀求經濟利益之體現。
從經濟意義上看🐱,上述貨幣數字不僅反映封君家庭收入構成,同時也反映封臣家庭支出情況。封臣之支出,即封君之收入😬。因為封君往往同時也是封臣,所以這類數字其實是領主家庭收支情況之體現🪠,是封建權力作用之結果。英國王室財政署檔卷文獻,或者說財政署本身最能反映領主經濟在封建層面之特點。這類檔卷以郡為單位🧙🏿,記錄各種名目的收入😑。以1190年理查一世為例,其收入類型有封土罰沒收入、森林罰金、法庭訴訟收入、威爾士盾牌錢、任意稅、嫁女協助金、高盧盾牌錢、新晉封臣奉獻金、各種事由保證金🧑🏼🦱,等等。這些收入名目雖然不同,但幾乎都與封建關系尤其是封土有關。它們所記錄的那些或高或低的收入,自然是領主經濟之重要構成。
英國還以法令允許封土的買賣。1290年,英國頒布《買地法令》(Quia Emptores)”✥。法令直接承認封土具有合法交易的權利⛹️。隨著《買地法令》頒行,封土本身成為商品🧜🏼♀️。根據學者比恩研究,在法令頒發之前(1272—1290)的土地轉讓中,經過領主許可者共有36例,未經領主許可者只有1例;在法令頒發之後(1291—1310),前者共有428例,後者則有128例。可見,土地轉讓數量尤其是未經領主事先同意轉讓數量暴增,說明封土商品化現象突出。不只是英國如此🥑,自12、13世紀開始,封土買賣已經成為歐洲各地普遍現象。法國香檳伯爵領地中,封土轉讓相當頻繁。學者埃弗蓋茨認為👨👨👦👦,自12世紀中葉開始,香檳伯爵領地就逐漸形成封土買賣市場🧙🏽♂️🧑🌾。對於領主經濟而言🧑🏻🦼,自此之後封土不再只是承擔封建義務之載體🏇🏽,而是成為領主擁有的可以自由轉讓的地產。當封土成為商品,領主就成為商品的出售者或購買者。他們也就擺脫了封建權力的諸多束縛,真正參與到封土經濟之中。
前文所討論集中於封臣向封君繳納貨幣,屬於向上支付。現在轉向封君以貨幣支付封臣報酬👨🏻✈️,即向下支付的情形。最初,這一形式是封君以土地收入授予封臣🥲,作為封臣維持生活及履行騎士役等義務的保障😺,這就是年金封土或者貨幣封土。貨幣封土保留封土之名稱和基本役務,卻采取貨幣支付🙌🏽。這一形式存在於傳統封土之外🎟,向人們展示封建主義乃是一種貨幣交易之事實。不過,貨幣封土因其體量和覆蓋範圍有限,其作用和影響不宜誇大。真正具有顛覆性的變化♛,是中世紀晚期出現的新型領主—扈從關系🔄🧑🏼🍼。領主與扈從之間簽訂契約文書,前者向後者支付貨幣年金或者短期薪酬。這種契約文書,習慣上被稱為“扈從終身契約”。1367年12月8日👆🏻,蘭開斯特公爵岡特的約翰與約翰·德伊普雷斯爵士簽訂契約。契約內容是🂠,爵士為公爵終身服役💞,無論和平還是戰時,為此🧜♀️,公爵要支付爵士年金20法鋰👞。
扈從契約在中世紀晚期應用相當廣泛。除了岡特的約翰這類大貴族之外⛵️,一些中小貴族甚至普通平民中也有此契約出現👿🔪。例如🤷,赫斯廷斯爵士家族留下的契約文書67件🏄🏿♀️。這一類契約很好地揭示了權力與貨幣之間復雜多樣的關系🔛。戰爭時期,大貴族需要招募扈從為其作戰;和平時期,則需要扈從為其管理地產和家庭。騎士🐎、從騎士乃至鄉紳🪔、約曼都希望成為大貴族🔌、貴族的扈從,在臣服中得到階級躍升🪲🏊🏼♀️。貴族並沒有采取賜予封土的方式來維持臣服者之生存,而是以貨幣支付扈從年金和短期報酬。這一現象充分體現領主經濟逐漸貨幣化和商品化👨🏿🦱,即封建義務真正成為商品,甚至可以說扈從作為人力資源已經成為商品,並在市場上以貨幣支付方式實現交易🦪。扈從契約及其實際應用,表明封建領主階層已深度參與社會經濟之中🧗♀️。
綜上可見,騎士役、協助金、監護權、婚姻權🛌🏻、終身服役,乃至封土本身🛜,都已經成為可以計量之商品👩🏻🦼➡️。至於貨幣🔃👻,更成為計量封君封臣之間關系的尺度。因此,在分配領域中✏️,存在著因封建關系和封土而形成的領主經濟特別類型👬🏼。同為領主的封君封臣們,將得自封土上的收益進行再分配。這是封君與封臣之間因保護—依附關系而形成的利益分配模式,也是他們圍繞封土展開的多層次多範圍的經濟博弈。封君利用其權力征收封建費用👩🏻🦼➡️,封臣迫於權力不得不繳納🍞。但封君的權力不是絕對的,還受到封建關系本身以及時代道義的約束。12世紀英國法學家格蘭維爾主張,滿足封君經濟要求為第一目標🥙,封臣則盡可能地爭取屬於自身的利益。他還認為👨👩👦,封君和封臣應維持一種經濟內外的體面和尊嚴。如果封君暴虐地行使其權力,往往會遭到封臣的激烈反抗。因此,在封建關系中,封君封臣之間確乎存在某種忠誠與服從、體面與尊嚴的互惠倫理。領主既具有經濟上的關聯性,也具有經濟上的競爭性。關聯性和競爭性都與領主層級特征密切相關。或者說🙍,在領主們瓜分勞動產品和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形成了具有層級特征的經濟形式。這是狹義上的封土經濟。
結語
領主經濟的構成和特征遠比以往的認識要復雜。除了莊園,城市和封建這兩個層面在領主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值得深入探討👨🏻🦽➡️。在莊園上,領主經濟表現為利用農奴勞動和自由勞動進行自營地生產經營,以獲取自身生活所需🚜。在莊園中,不僅農奴勞動受領主支配,自由勞動也是如此🥭。二者都可以表現為權力支配勞動🗓。領主莊園中的收入,也表現出權力經濟特征🚒,如莊園法庭和磨坊等都屬於壟斷領主權的體現📥。城市為封建領主所有🥷。領主通過宅地出租、市場出租等方式直接獲利,也能夠利用授予特許狀等方式來獲利,最終在城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形成獨具特色的經營。在封建領主之間👱🏼♀️,存在著因封建依附關系而產生的經濟關系🐳。騎士役是實物地租和勞役地租🧚🏻♀️,盾牌錢類似貨幣地租,圍繞封土更是形成協助金👨🦳、繼承金等諸多經濟關系。封土逐漸可以自由買賣,依附關系也可以用貨幣來結成。這些都是構成領主經濟的重要內容👳🏼♂️。
封建時代的領主經濟🏎,呈現出時代的特征🕵🏽。在封君和封臣這一對充滿張力關系的概念中,衍生出保護與依附的經濟倫理和經濟行為。修士亞當·馬爾施一再強調封君封臣之間的忠誠,不能做相互傷害的事情🌙✍🏿。在法國博韋的博馬努阿關於法律習慣的論述中,強調封臣對封君領主的服從與忠誠🧫,以及封君對封臣的保護義務。他主張人們的行為要使領主伯爵滿意🫑,因為只有在領主治理下才能以其法律和正義和平地生活。他還強調,作為領主的管家管事,在處理領主經濟事務時要誠實守信,不能欺瞞🤰🏼,要充分尊重領主意願。英國12世紀格蘭維爾和13世紀布拉克頓,都有類似的論述。可以說,在封建領主之間,已然形成和實踐著屬於他們的獨特經濟倫理和道義。這種道義不僅實踐於領主之間🧑🎤,也體現在領主與農民和市民之間👷🏽。邪惡暴虐的領主當然不少,善良公正的領主也所見皆是。農民和市民服務於領主,受領主支配🐳。他們害怕其領主🐳,也可能熱愛其領主🧑🏿🏭。
在世俗基督教社會,中世紀領主們對於財富和價值有相當清晰的認識。領主們逐利求富的行為,在社會中更是常態🛕。諸如使用農奴製度🦎、經營莊園、參與城鎮商業活動、參與貨幣借貸活動🟩,等等😜,都具有實現某些經濟理性的特征。例如,在諾根修道院,當地領主們甚至能夠通過鑄造劣幣來獲取利益,這是中世紀的金融謀利。為了地產等經濟問題,教會領主之間、教會領主與世俗領主之間發生爭執、沖突和訴訟,都極其常見。1181年,法蘭西的兩個修道院之間因發生土地權利爭執而引發訴訟,最後達成和解。甚至有教士認為,說服一個君主的最好方法不是祈禱🔶,而是貨幣。因此,通過上述考察👨🏻🔧,可以發現領主經濟表現出註重生產和勞動、緊跟市場變化、在意收支盈虧等特征🫱🏼。這是領主經濟一般理性之體現👮🏼🫕。在這裏,可以看到領主經濟仍然服從經濟規律🫰🏽。事實上🔰,領主經濟一直與整體經濟大形勢保持基本一致。無論是封土出租還是直接經營,或者城市特權的轉讓,甚至封建役務商品化,都可以看出經濟規律作用於領主權的結果。
當然🧔🏿♀️,作為前資本主義時代的經濟形式,領主對土地和人口的支配性權力,領主之間的權力製衡👱🏿,使其經濟運行呈現出獨特性🐲🏋🏽♀️。同時🥷🏽,領主經濟也體現出經濟的普遍性特征。在這裏,權力、習慣🟥、市場、封建關系等相互嵌入🆖。這正是封建時代領主經濟復雜性之所在。融合莊園、城市和封建於一體,將領主經濟進行上下貫通式理解,可以揭示封建主義經濟的整體性和同一性👨🏽🚒👩🏻🦱,更可以加深對於馬克思主義的封建主義理論的理解。
(作者黃春高 系意昂3体育官网歷史學系教授。原文載於《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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