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1 信息來源: “清史研究雜誌”公眾號
文字:章永樂| 編輯🍨:晏如 |即便是在全球範圍內,中國辛亥革命終結帝製、建立共和國的過程也是相當獨特的。它既不是像16世紀荷蘭革命、18世紀美國革命那樣,由脫離帝國獨立的若幹地方單位聯合成為新的國家,也不是像17世紀40年代的英國革命、1789年開始的法國大革命與1917年的俄國革命那樣👱🏻,君主在革命中遭到革命派處決,甚至也不像1918年德國“十一月革命”那樣,君主被迫退位並逃往國外🤹🏿🧝🏻。辛亥革命的歷史軌跡是,革命者先控製了主要位於中國南方的一系列省份💼,進而與北方的清廷展開議和談判,達成妥協,皇帝同意交出君權🧑🧑🧒🧒,承認共和政體,換取一系列優待條件;清朝內閣總理大臣袁世凱被南京臨時參議院選為臨時大總統,實質上接管南北雙方政權。革命也沒有引發國際層面的大國對抗🧚🏽,英👩🏽✈️、法、德⏲📥、美🚣🏿♀️🦮、俄、日六大列強在革命過程中保持協調關系,支持(或至少不反對)革命最後形成的權力格局。邊疆雖發生局部動蕩,但君主與革命者對於國家統一的共同堅持🛎,並未給分離主義者留下以效忠君主的名義分裂國家的法理空間。其過渡之迅疾🎻,無論在世界史還是在中國史上都是少見的。但與此同時🕵🏻♂️,新生的共和政權又具有極大的脆弱性🧑💼,1913年👨🏼🎨,內戰重新爆發💇🏼♂️,共和政治雖經兩次君主製復辟而存活下來🧏♀️,但長期難以進入穩定的運行軌道,中央政權難以建立起穩定的權威,邊疆危機連綿不絕🦸🏻♀️。
如何理解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議和的過程、意義與局限性?以2011年辛亥革命百年紀念為起點🤟🏻,中國學界出現了一場深入而持久的跨學科學術討論🧑🏼🦱,其特點在於將關註點從革命帶來的政體變革,轉向領土、族群和國家主權的連續性的創製🧑🏻🔧。在這場討論中,有若幹法學背景的學者以《清帝退位詔書》為中心展開法理闡釋🚣🏼♀️,亦有歷史學人探討梁濟、莊士敦👨🏼🍳、馮國璋、趙爾巽等人從“禪讓”角度對於清民鼎革的認識👨🍳☠️,這是以往辛亥革命研究中從未集中出現過的研究議題,因而引發了廣泛關註🕒。筆者在2011年出版專著《舊邦新造🧏🏼:1911—1917》參與這一討論,也引發了一些後續評論🎊。汪暉為《舊邦新造🫃:1911—1917》撰寫序言《革命、妥協與連續性的創製》,而楊天宏也在《近代史研究》上兩度撰文🎋,對學界之前關於《清帝退位詔書》和《清室優待條件》的論述做出回應。大部分參與討論的學者基本肯定,清廷與南京臨時政府均接受“五族共和”觀念,中國迅速完成從君主製向共和製的過渡✌🏿,對於中華民族的團結和中國領土的完整,不乏積極意義🎩。與此同時🏀👩🏻🔬,圍繞著政權鼎革的具體方式及其政治整合意義,討論中出現了不少分歧。
經過12年的激蕩與沉澱🐮,也許研究者已經可以嘗試做一些回顧和總結的工作✪:2011年開始的這場討論,究竟在哪些方面對以往的研究有推進?又在哪些點上,存在著需要重新思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自2011年撰寫《舊邦新造:1911—1917》一書參與討論之後,十年以來,筆者一直持續思考相關問題,對自己的原有研究路徑既有繼續推進🏌🏻♀️,也有調整和修正。本文嘗試闡述若幹“後見之明”(但也許是“後見之不明”):一、對於《清帝退位詔書》的證明意義的強調🔉,立基於對清朝作為多民族王朝在民族主義時代所具有的脆弱性的思考,但對這兩個方面都需要作更為準確的定位🏖。二、2011年以來關於南北議和之討論引入對國際環境的探討,從而將中國領土的完整性與中華民族的統一性🫱🏼,視為需要通過積極努力才能夠達成的目標✋🏽。然而在解釋南北議和的過程與結果的時候,或許有必要將“內外互動”的眼光進行到底,揭示列強在這一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三、在分析南北議和的具體過程時🐞,法學規範分析視角的引入豐富了既有的歷史分析,然而只有呈現規範本身的歷史性、多元性和沖突性👩🏿✈️,並且描繪出規範在政治實踐語境中的具體運用的時候👳🏼♂️,我們才有可能獲得更為整全的歷史圖景。在以上三個方面,包括《舊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在內的一系列作品對於該議題的處理或多或少存在未竟之處。作為一個建立在自我反思基礎之上的學術討論👮🏿♂️,本文所覆蓋的文獻有可能是不完整的👸🏿,存在一些重要的遺漏,但本文的目標是有限的📐:不求面面俱到,但求“拋磚引玉”📪,為未來的研究者提供部分資料和些許微弱的思想火花。
一、作為清王朝國家建構之“尾聲”的南北議和
在以往關於辛亥革命的學術討論中,國家與民族的統一很少被視為一個重要問題🏄🏻♀️,但2011年開始的討論將其置於中心位置。若幹法學學者首先對《清帝退位詔書》進行了新的討論🤷🏽,其問題意識部分出自對於海外“新清史”論述的回應🙇🏼♂️。羅友枝(Evelyn Rawski)等“新清史”學者指出,清朝皇帝在實施統治時,經常借助於多重身份🛰:他是滿人的族長🐱,在稱帝之前是後金的可汗👩🏿🦲;他是蒙古人的可汗,並且長期與蒙古人通婚🏀;在蒙📞、藏共同信奉的藏傳佛教中,皇帝還具有特殊的宗教地位,被視為文殊菩薩的化身。換而言之,在面向亞洲內陸各族群時🧑⚖️,皇帝經常呈現出草原民族統治者的面相。這一論述背後的經驗基礎,實際上是歐洲中世紀和近代的“復合君主製”(composite monarchy)實踐——一個君主兼任了許多領地的統治者🧛🏻♂️,而這些領地的總和,盡管可以被寬泛地稱為“帝國”(empire,如哈布斯堡帝國),但絕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國家”(state)。由此,才出現了對“清帝國”與“中國”的刻意區分,以及將辛亥革命視為各個民族共同脫離“清帝國”的這樣一種極有可能將邊疆分離主義正當化的定性👳♀️。而要回應這樣一種論述,《清帝退位詔書》就具有了重要的證明意義:清王朝的最高統治者在謝幕那一刻🧑🍼,將自己的權力完整地交給了共和政府,認同中華民國是“五族共和”的國家,從而也使得那些以“效忠大清”為借口反對新生的共和政府的分離主義喪失正當性🫄🏿,生動地證明清朝是完全的中國王朝;更何況,這一詔書不僅具有證明意義,它的磋商過程就已經對蒙古王公以及東三省總督趙爾巽這樣的封疆大吏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影響,促使他們接受民國政府👄,穩定自身的邊疆轄區🤹🏻;北京政府在面對民初邊疆危機時,也訴諸這一文件💆🧑🏿✈️,勸說邊疆民族精英維持國家統一。
不過💇🏻🍫,一個具有證明意義的文件或事件,究竟是唯一具有證明效力的文件或事件,還是諸多具有這樣性質的文件或事件之一,其歷史意義仍然存在著差異。2011年開始的圍繞南北妥協的討論中,較多作品(包括筆者的《舊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在內)從清王朝內部的族群關系和治理結構的脆弱性出發,強調《清帝退位詔書》對於證明清王朝為中國王朝的重要意義,這一轉向有助於揭示新生的民國與清王朝在諸多方面的連續性。但對於清王朝內部的族群關系和治理結構的脆弱性究竟應該如何準確描述🧏🏿♀️,參與這一討論的不少作品提供的答案仍然是嘗試性的。而一些晚近的研究已經向我們呈現了清代豐富多樣的“民族自覺塑造”與“國家建構”的實踐,南北妥協是這一系列事件的尾聲,在其中具有重要意義,但很難說是決定性意義🕹。
首先,如果以歐洲的“復合君主製”經驗來描述清代中國,但同時又要批評“新清史”學者對“清帝國”與“中國”的區分🙈🫳🏼,維護清王朝作為中國王朝的定性🦹🏽,《清帝退位詔書》的證明意義就會變得極其重要——筆者在《舊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中在一定程度上嘗試過這一可能性,但很快發現,“復合君主製”的經驗模型本身恰恰是問題所在。在2013年發表於《清史研究》的論文中,筆者強調了清朝皇帝身份的普遍性。《舊邦新造:1911—1917》2016年版進一步展開論述,作為一種統治策略,清代皇帝確實面對不同族群強調自己不同的身份,但在以中原王朝為核心的朝貢體系中,“皇帝”絕非專屬於漢人的權威,而是自視為“天下共主”。凡欲入主中原的族群勢力,均需經過一套從歷史上流傳下來的登基建極的禮儀而獲得“天下共主”地位。1636年皇太極即按照傳統禮儀舉辦登基大典,在登基典禮上,滿人代善⛱、蒙古人額哲🧑🏻🦼、漢人孔有德捧上了寫著滿🤹🏿♂️🙅🏼、蒙、漢三種文字的表文,恭上“寬溫仁聖皇帝”的尊號🌩💂🏽♀️,這說明皇太極將自己作為各族群共同的皇帝。奉行這套承天命而建極的禮儀,是提出“天下共主”訴求的基礎。只是在入關之前🙎♂️,明✖️、清均自稱正統🧝🏻♂️;明朝滅亡之後,清成為唯一正統王朝,以中國皇帝身份號令四方。就擁有普遍適用的法律身份而言,清朝皇帝完全不同於在特定領地中只能適用特定身份的“復合君主”。清朝皇帝將自己納入中原王朝的譜系之中😩💆♀️,所確立的是一種覆蓋所有族群的“大一統”皇權。正如楊念群指出,確立“正統性”是清朝君主的首要議程,而面對各個族群采取何種具體的形象(比如滿人族長👩🏼🚀🈺、蒙古可汗、文殊菩薩🦾、轉輪王),則是“正統性”之下的具體治理技術問題🤛🏇🏿。
皇帝製度也不僅僅是一種具有普遍性的身份🏟🧑🏻💼,它更是中原王朝一系列製度的頂點。中原王朝在其統治的中心地帶很早就實現“廢封建,置郡縣”🏊,但在周邊地區保留具有“封建”色彩的間接統治,強調“因俗而治”,根據親疏遠近實行不同的治理方式🦻🏿📣,而且經常會根據時勢的變化對治理方式進行調整🕵🏼♀️。比如說👮,在清朝,早在西方列強入侵之前,主要實行於外藩蒙古地區的蒙古律就已經在向以《大清律例》為代表的一般法律體系靠攏,這就可以反映出外藩蒙古與清廷關系的某種變化,體現出清廷治理方式的靈活性和彈性。而“二元”乃至“多元”論述,不僅很容易導向“去中心化”的理解,而且通過將具體的治理方式命名為“元”,將其實體化和凝固化,從而妨礙我們準確把握中國古代“大一統”王朝的邊疆治理方式在規範層面的彈性空間🩹。
其次,自辛亥革命以來,對於中國在政府變更之後如何保持國家“同一性”的探討,其規範尺度已經從歷史上的“正統”的承續規範(如“得天命”的證明和在“夷夏之辨”中歸屬“華夏”的證明)轉化為近代歐洲列強主導的國際法👱,因而思考清代中國與國際法的關系就更為重要。在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康乾時期奠定了延續至今的中國內部民族構成的基本格局🧑🏽,同時🧑🚀,清王朝已經與若幹歐洲列強發生重要的互動,乃至於與俄國通過《尼布楚條約》確定兩國數千裏邊界線👩🏽🌾。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已經將他們所統治的龐大國土稱為“中國”👆🏼,他們在與西方國家打交道以及與朝鮮劃界的時候🔍,都經常以“中國”自居。1840年以來,清政府在與列強簽訂的一系列條約的漢文本中自稱“中國”或“中華”,即便是在屈辱的《馬關條約》中,也是“大清帝國”與“中國”混用。在這一語境下🔐,用黃興濤的話說,作為整體認同對象的“中華”或“中國”概念逐漸脫離了原來的“華夷之辨”的語境👮🏽♂️🙋🏼♀️,逐漸“獲得了帶有現代性因素的歷史文化共同體與國家政治體符號性質的客觀內涵”👱🏽。
再次🔦,在具體的治理製度上,清初奠定的邊疆治理格局,在晚清帝國主義入侵的背景下🙋🏻,也引發了清廷的反思與改革。新疆的阿古柏叛亂引發了左宗棠平叛,以及1884年的新疆建省;而日俄勢力在中國東北的滲入👨🏽💼,引發了1907年東三省的建立🙏🏽。1906年💆🏿,清廷改理藩院為理藩部。經歷行省化改造後,新疆和東北在辛亥革命中就沒有爆發大的分離主義事件。不過,清廷在外蒙和西藏未能推行“行省化”的改造。1901年,清廷宣布在蒙古、西藏等地實行“新政”,其主要內容為放棄民族隔離政策,移民實邊,撤銷墾禁🔉、商禁、礦禁,允許蒙漢通婚,等等,在部分地區起到了促進民族融合、鞏固邊防的作用🧑🏻🏭。但在外蒙地區,新政的推行沖擊當地既有的利益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增長了當地精英的離心傾向。在西藏地區🗻,晚清新政也沖擊了僧侶集團的利益🤷🏻,十三世達賴與駐藏大臣發生矛盾🧑🏼🎓,逃往印度。一些蒙、藏貴族感覺自身的利益受損🧜🏼♂️,從而對清廷產生不滿情緒🟢👨🔧。在清朝皇帝牢固掌握政權的時候,這種不滿情緒尚不至於導向公開的分離主義運動。一旦革命爆發,中央政權對邊疆控製弱化,這種不滿情緒很快轉化為行動。
最後,晚清“預備立憲”時期🙆🏻,一些滿人官員和留日旗人也力倡破除滿漢畛域🤽🏼♂️,倡導五族“大同”,並產生了一定的政治影響力。在20世紀初🧑🏻🎨,盡管“中華民族”這一符號尚未普及,但是中國已有的族群關系和政治結構已具備相當的向心力🤰🏼。基於這些歷史條件,晚清雖然出現了以“驅除韃虜”為口號的漢民族主義運動,但並沒有真正走向單一民族獨立建國的道路😽。黃興濤特別強調,在辛亥革命前夜,革命陣營內部就已經開始修正自己的民族論述,尤其是劉揆一等人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思想,這就為辛亥革命爆發之後革命派的全面轉向提供了條件。這一論述破解了將革命派與漢民族主義關聯在一起的刻板印象👳🏿,為理解辛亥革命後的民族論述轉向提供了新的理解線索。
在這樣一個語境中⚈,我們就可以理解《清帝退位詔書》“總期人民安堵👭🏻,海內刈安,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這些文句所隱含的重大政治選擇。這一選擇是以清代已經推進的以既有疆域為基礎塑造統一民族自覺、加強中央政府管理的諸多國家建構嘗試作為基礎的。當然,它也是在特定的力量對比之下所作出的抉擇🧛🏽♀️。而這就涉及本文要論述的第二個方面:國際體系與內外關系。
二、國際體系與內外關系
按照中國古代歷史的常規,王朝更替一般都會經歷一段時間的劇烈戰爭。辛亥革命卻迅速完成政權鼎革。這讓一些論者看到了新的、有可能打破“歷史循環”的因素的出現。將清帝退位視為中國式“光榮革命”的論述🚔,就是由此而來🧑🤝🧑,同時伴隨著的是對妥協的參與者的政治德性的贊揚,進而將這一時刻視為近代中國另一種可能性的端倪。然而,“光榮革命”的類比是否恰當,卻是值得討論的🐆👈🏿。正如芝加哥大學歷史學家斯蒂夫·平克斯(Steven Pincus)運用大量史料指出的那樣,英國的1688年“光榮革命”絕非一場“天鵝絨革命”◀️,而是有廣泛的底層民眾動員,並發生了大規模的新教徒針對天主教徒的民眾暴力事件🧑🏿🎨。更何況,“光榮革命”中的關鍵環節是荷蘭軍隊進入英國平定大局🤦,這在貴族普遍跨國聯姻的西歐能夠得到接受👨👩👧👦,在中國的春秋戰國之後⛹🏽,已經不存在這樣的政治土壤。“德性”之論更無法解釋的是,為何1912年有勇氣進行妥協的政治力量,到了1913年就走向了決裂和對抗。而要解釋南北妥協何以走向“大決裂”,國際體系與內外關系就是不可或缺的視角。
與此同時,2011—2012年的討論也引入了國際法上對“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的區分,論述1912年的政權過渡是“政府繼承”而非“國家繼承”。不過,論者一般很少探討清政府更早時期的國際法實踐——在許多條約中🧑🏽🚒,清朝都是自稱“中國”或“中華帝國”🦸🏿♂️。更重要的是,許多論者都沒有系統探討👨🏼🚀:列強自己是怎麽看中國的辛亥革命的🫰🏼?他們對袁世凱政權的態度,究竟是出於什麽樣的動機👂🏼?在《舊邦新造:1911—1917》中,筆者也曾經觸及內外關系這一維度🧝🏽,指出中國的多民族國家得以保全🤾🏼,首先得益於地緣政治環境——遠離歐洲💁🏿♂️,比奧斯曼土耳其、俄羅斯或奧匈帝國承受西方列強壓力更小一些;但更重要的是🔶,覬覦中國的列強相互之間形成一定均勢。但這一視角在《舊邦新造🫎〰️:1911—1917》的兩個版本中都未能深入發展,直到筆者在2018年從“大國協調”(concert of powers)的角度論述辛亥革命中的南北妥協。
一戰爆發之前的國際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1814—1815年歐洲列強在維也納會議上的“大國協調”體系的擴展和延續✳️。2011年以來關於辛亥革命的大討論,其關註的側重點在憲法與國內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傳統的政治史對於列強在辛亥革命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的研究。傳統政治史向來高度重視對帝國主義侵華史的研究,而列寧的《帝國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高階段》曾經為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的“大國協調”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解釋框架。列寧指出☺️:“隨著資本輸出的增加,隨著最大壟斷同盟的國外聯系、殖民地聯系和勢力範圍的極大擴大,這些壟斷同盟就‘自然地’走向達成世界性的協議,形成國際卡特爾🤲🏿。”中國學者將列寧的解釋框架運用到辛亥革命過程的分析之中,關註帝國主義的壟斷組織與作為半殖民地的中國之間的關系。只是傳統的政治史敘事未能充分討論,為何在歐洲列強在歐洲的“大國協調”已經破裂,矛盾一觸即發之時🧊,東西方列強反而能夠在辛亥革命爆發之後,在對華基本政策上獲得基本的共識🔹?
有鑒於此,完全有必要汲取並完善傳統政治史對於帝國主義與殖民主義的研究,將其運用到對辛亥革命的分析中來🏊♂️。在筆者看來,在1911—1912年的政權過渡中,英、法🏂🏼🪘、美🌸🫵🏼、德、日、俄六強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們之間的“大國協調”是塑造南北妥協走向的關鍵性外因。具體而言👲🏻,在武昌起義爆發後,列強形成了這樣的“大國協調”:拒絕給予深陷財政困境的清廷與南京臨時政府任何一方貸款,強調只有一個更加穩定的、能夠代表全中國的政府才能獲得列強的財政支持,並支持袁世凱獲得實質權力;而被今日論者視為“限權憲法”典範的英美兩國,恰恰是袁世凱在民初時期重建個人集權的有力支持者。
這種“大國協調”何以可能🕚?歐洲列強的兩大陣營對立(一方是英法俄三國協約,一方是德國+奧匈帝國+奧斯曼帝國)及其延伸到東亞的聯盟體系(尤其是英日聯盟)🦸🏿♀️,與列強為壟斷在華金融利益而形成的銀行團體製,是列強“大國協調”的基礎機製。列強在華形成的“四國銀行團”(英、法、德、美)本來就提供了一個在華緩和兩大陣營對立的協商平臺,後來又先後吸納了日本和俄國📈。在這個體系之中,英國可以發揮某種政策領導的作用,通過英日聯盟約束日本,通過三國協約和銀行團來與其他列強協調。此外👏🏻🕞,1911—1912年列強在中國“大國協調”的達成🈚️,恰以歐洲“大國協調”的衰變為前提——正是歐洲嚴峻的對立形勢🤽🏽♀️,使得歐洲列強在對華事務上采取了謹慎的守勢:俄國忌憚德國在其西部邊境的威脅,沒有出兵幹涉中國革命;德國在第二次摩洛哥危機中與協約國高度對立🗳🐋,擔心遠東局面失控👩⚕️,從而弱化了對清廷的支持🤒;而英國在1911年12月份最為擔心的是⚠,一旦南北談判失敗,其他列強的幹涉就會變得不可避免🥄,這不僅可能加劇列強之間的沖突,而且還可能引發第二次類似義和團運動那樣的中國民眾對列強的強烈反彈。列強無法承受中國成為一個新的巴爾幹的結果,更擔心中國民眾再次掀起像義和團運動這樣的反抗運動🐬。恐懼,暫時抑製住了貪婪🎨。
在六大列強中,實行君主立憲製的英國並不喜歡共和製,但其主要勢力範圍在革命黨控製的長江中下遊地區,權衡利益之後,決定采取“金融中立”🚣♂️、促進南北和談、扶植袁世凱上臺的政策。法、美追隨了英國的政策。德國在華利益集中於清廷控製的北方地區,最初傾向於支持清廷🤦🏽♀️🤷🏼,但由於歐洲對立的升級🍽🤛🏻,沒有能力在華投放更多資源⛑️,最終也采取了附和英國政策的態度。俄國傾向於借機在中國長城以北擴張,但出於對歐洲局勢的擔心,也采取了收斂態度⇢。至於日本,在革命期間的對華政策是搖擺的,一開始試圖支持清廷,後來轉向支持南京臨時政府🍋🟩,但每次試圖給予關鍵金融利益的時候👌🏿,都受到英日同盟的約束,不得不退回到與英國保持一致的政策☝🏻。
六強力促南北方通過和談來解決問題😽,並強調只有形成一個更能夠代表中國人民的政府之後🍊🫵🏽,列強才能夠提供借款。而當時清廷和南京臨時政府在財政上都處於破產的邊緣。得到列強財政支持的袁世凱,成為南北和談的最大贏家🔒。在當選南京臨時政府臨時大總統之後,袁世凱很快獲得了列強發放的借款💮。2月28日,四國銀行團通過匯豐銀行向南京臨時政府轉交了袁世凱所要求的200萬兩財政墊款,而且不需要南京方面提供任何抵押🤨🚽。不僅如此🤴🏼,在袁世凱與革命派關於定都在北京還是南京的爭論中💄,列強也給予袁世凱有力支持🤛🏻。因此🏋🏻,民國臨時大總統“以袁代孫”的過程,如果講成孫中山基於高尚的政治德性“讓位”的故事,那就是過於簡單了。事實上🤽🏿♂️,缺乏列強支持的孫中山難以籌集財政資源,而袁世凱獲得了列強大力支持,能夠讓處於財政崩潰邊緣的北京政府與南京臨時政府勉強運作下去。清末民初中國的財政如此依賴於列強,這本身就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性”的集中體現。
國際秩序與內外關系的視角,還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清廷在1912年的選擇。辛亥革命爆發後,鐵良等人就力勸隆裕太後出關🗒,並且親赴東北作準備,而東三省總督趙爾巽亦持反對辛亥革命的立場🙋🏼🧑🏻🦽。肅親王善耆強烈反對清帝遜位,並與日本人川島浪速發起了兩次“滿蒙獨立運動”🙈。溥偉和升允等宗社黨人亦依靠外力,不斷發動復辟運動🚕。作為一個外國人🦶🏻🧒,溥儀的宮廷教師👱♂️、蘇格蘭人莊士敦註意到,即便在清帝遜位之後,“那些擁護帝製的人的希望🧖🏿♂️,主要地集中在滿洲”👨👩👧👧🐏。莊士敦設想了清朝退往東北之後,滿、蒙、回、藏地區會在清朝的名義之下從中國脫離出來,由此而形成的帝國不會是一個單一的中央集權製的國家👨🏼🎨,更可能會是各自治公國的聯邦🈳。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在武昌起義爆發後一直聲明忠於清廷,更於2月7日向袁世凱提出“維持大局”七條辦法,其實質在於在東三省建立一個仍然忠於清廷的“政治特區”。一些宗社黨人與日本浪人都在鼓動趙爾巽推動東三省獨立🪦,而日本政府對此不加幹預。而在這一問題上,英美兩國發揮了一定作用𓀆。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在1月中旬即勸告趙爾巽不要反對民國,英國外交大臣格雷對朱爾典的努力表示贊同🙍🏻♀️。奉天關稅務司、英國人穆厚敦在2月10日面見趙爾巽,指出東三省的獨立將會給自身帶來極大災難。次日,美國總領事特萊斯也向趙爾巽指出,東三省與內地分離不啻為自殺,只有與共和政府合作🕵🏻♀️,才能夠減少東北被瓜分的風險。英美介入的實質動機🧑🏽,是防止東北進一步被日俄所控製,從而引發列強在華政治力量對比的失衡🏮。趙爾巽權衡利弊,在清帝宣布退位之前致電袁世凱,表示接受民國🛒。
以英美為首的列強已經放棄了保全清朝,而支持袁世凱作為新的代理人🕸,甚至勸說管轄清廷“龍興之地”的軍政長官轉向民國,在這一背景下,隆裕太後的選擇空間🦬,本身就是極其有限的🚣🏻。道德評價在很大程度上以“選擇自由”為前提🎥,既然清廷的選擇空間極其有限🎹🖌,就很難說隆裕太後的選擇表現出了多麽高尚的政治德性。值得我們稱道的主要在於這一點:清朝皇室在1912年並沒有聽從某些宗社黨人的提議逃往關外𓀑,淪為日俄傀儡,從而加劇中國面臨的領土主權危機🍟。
將國際體系的因素引入考察👨🏿⚕️,不僅有助於說明辛亥革命何以形成這樣的妥協⇾,還有助於說明妥協為何在1913年走向破裂👮🏼♀️。南北政府合並之後,北京政府一度出現了類似“聯合政府”的外貌,內閣中有一定數量的革命黨人,孫袁兩人一度把酒言歡,袁世凱也一度避免公開挑戰南京臨時參議院製定的《臨時約法》。然而,隨著列強不斷授予袁世凱各種財政資源🚶🏻♀️,袁利用列強借款🔠🤸🏻♂️,迅速收編各省負債累累的地方實力派🔰🥦。1913年4月27日,北京政府進一步與五國銀行團簽訂《善後借款合同》🤸🏿♀️,借款總額2500萬鎊。北洋集團與革命派陣營的資源實力對比已經是極其懸殊👨🏻🏫,無論是否發生3月份的宋教仁事件,革命派在政治體系中的邊緣化都是難以避免的🤰🏿。1913年的刺宋事件不過使得北洋集團與國民黨的“大決裂”提前爆發👨🏭。
宋案發生後,袁世凱很快運用五國銀行團發放的貸款進行軍事動員,鎮壓南方國民黨勢力👨🏼🦱🦓,廢除1912年南京臨時參議院製定的《臨時約法》☁️,另起爐竈,製定以總統集權為特征的《中華民國約法》。這些行動得到了大部分列強的支持⏯,尤其是英美兩國政府的支持🧎➡️。袁世凱在1914年推出“超級總統製”,也獲得了美國教授古德諾的學理論證支持:中國的基礎條件本來就不足以支撐列強的議會政治,更為急迫的目標是避免最糟糕的非世襲的軍事獨裁⇒。甚至袁世凱在1915年的稱帝🔫,大部分列強(其中包括了實行共和製的法國和美國)持贊成或至少不反對的態度,只有日本出於地緣政治的原因而強烈反對👆🏼,並通過英日同盟🦙,利用一戰期間英國對日本不斷加大的依賴性,最終帶動英國態度轉向消極🤸🏽♀️😱。袁世凱背靠列強的“大國協調”獲得政權✋🏽,但也因列強“大國協調”的癱瘓🤾,最終走向失敗😤。他的上升與失敗都同樣證明了當時中國的“半殖民地性”。
對於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議和的研究,經常需要在實力政治(realpolitik)層面和規範話語層面之間循環往復👈🏻。一個法律文件,可能會在實力政治層面發揮了某種實效(efficacy),但被某些群體否認具有法律效力(validity);反過來,一個法律文件可能在接受其法統前提的群體之中被承認具有法律效力,但卻因為這個群體勢力的弱小🚂,難以在實力政治層面發揮實效🥅。同時駕馭這兩個層面的討論是非常有難度的🧖🏿♂️。最大的挑戰👩🏽,是認識到具體歷史語境中的規範觀念是歷史性👨🏿、實踐性的🤣,並且往往是多元的👦🏿,而研究者自己所持的規範觀念,往往只是這些規範觀念中的一種。
楊天宏在《近代史研究》上兩度撰文,重審《清帝退位詔書》和《優待條件》👩🦼。兩文史料翔實,考證細致👰,在許多方面發揮了一定的“糾偏”作用,有力地推動了相關討論的深化,筆者從中受益良多👨🏽🎓。不過,從11年來討論的展開狀況而言🧑🏽🎨,兩文之論述,仍不無值得繼續探討之處。楊文將法學學者的主張概括為💇🏼:(1)從清朝向民國的過渡是“禪讓”,《退位詔書》起到了關鍵的建構連續性的作用◻️;(2)相應地😔,袁世凱政權🐅,而非南京臨時政府🌥,被視為民國法統的正統🧑🏼🦱。而他認為,《退位詔書》不是建立清朝與民國主權連續性的關鍵文件👩👦,《優待條件》才是這樣的文件。首先值得提出的是,楊天宏在這裏樹立的靶子,忽略了參與討論的法學學者內部意見的多樣性。在《舊邦新造:1911—1917》的2011年版中,筆者即指出袁世凱采取了“借殼上市”的策略🚵♂️,並花費大量的篇幅分析南京臨時政府的規範主張與袁世凱主張之間的張力👬🏼。盡管《舊邦新造🔏:1911—1917》2011年版的分析中存在一些不清晰之處,但對其觀點作這樣一個概括🌱,未免失之偏頗👐🏻🧙。但楊天宏的評論也推動了《舊邦新造:1911—1917》的修改與再版,2016年版在諸多議題上進行了更為清晰的表述🥱,但更關鍵的是在方法上明確,論述的主要任務是理解和解釋辛亥革命與民初歷史的進程,理解兩個陣營的不同的規範主張及其鬥爭,而規範觀念的歷史性、實踐性和多元性,正是《舊邦新造🚄:1911—1917》2016年版強調的重點。
就規範的歷史性而言,舉例來說🧑🏿💻,南北妥協中的“禪讓”觀念耐人尋味🤽♂️,斷言南北妥協是“禪讓”或不是“禪讓”,都只是看到表面的一層,但更關鍵的是揭示這種定性背後的規範觀念究竟是什麽🌄。論者認為,袁世凱通過逼宮迫使隆裕太後發布了詔書,把權力交出來,這明明是威脅使用暴力,“禪讓說”無從成立🧑🏿🏭。而這裏就樹立了一個完全自願的、沒有暴力和脅迫的“禪讓”標準,凡是不符合這個標準的都是不純潔的,都稱不上“禪讓”。但是🫳🏿,我們更需要知道“禪讓”這套話語在中國歷史上是怎麽被使用的。在堯👩🏼🌾、舜、禹之後,“禪讓”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以暴力脅迫作為背景,然後舉行一系列禮儀,退位的君主做出主動禪位的姿勢,而奪權的君主也裝出勉為其難接受大位的姿態🧑🦽➡️。曹魏代漢,西晉代曹魏,隋代北周,唐代隋,北宋代後周,都是在脅迫之下舉行了“禪讓”儀式。權力鬥爭的勝利者通過“禪讓”的話語和禮儀包裝🧑🏿🍳,把暴力隱藏了起來🧤🖐🏿,這是歷史的常態✧,如果用一個純而又純的規範標準來評價,認為有暴力脅迫必無“禪讓”↩️🧑🏻🏭,那麽不僅1912年無“禪讓”可言,中國古代史上絕大多數的“禪讓”案例也都與“禪讓”無關🧑🏽🦱。
但如果采取這樣一個決絕的態度🍄,歷史學者可能就會錯過對於歷史行動者的精神世界與話語世界的理解:既然歷史上有那麽多的歷史行動者認為他們生活的時代發生了“禪讓”,他們又是如何回應暴力脅迫的因素,從而做到自圓其說呢🤸🏻♀️?比如1912年1月26日段祺瑞聯合四十多位北洋將領致電清廷,要求更改國體,2月5日又聯合王占元💴、何豐林等八名將領發布通電,要求清廷變更國體,否則就要帶全軍將士入京🏤,與王公剖陳利害,這個“逼宮”的姿勢,如何在“禪讓”話語中得到理解呢👉🏿?在此我們恰恰可以回到《退位詔書》的表述🧬,裏面說🧜🏻:“今全國人民心理,多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議於前,北方各將亦主張於後,人心所向⛑️,天命可知”,這就從事實陳述上升到規範論證了。段祺瑞領銜的通電脅迫,被論述為“北方各將亦主張於後”🙈,作為民意的表達😰,最終證明“天命”的轉移。這是一個自圓其說的話語結構🍑。而且事實上,在中國古代,脅迫的因素通常也是被作為“民意”的表達😨,從而進入“禪讓”的規範觀念結構🧑🏽💼,證明“天命轉移”的發生🧕。
孫明考察了梁濟、馮國璋、張勛、莊士敦、曹廷傑🐞、趙爾巽等人的論述👷🏻♀️,指出當時“禪讓說”及其背後的觀念體系得到了許多人的贊成🧝🏻♂️,例如,梁濟明確宣稱“中華改為民主共和👨🏼🔧📢,系由清廷禪授而來👩🏿🎓,此寰球各國所共聞,千百年歷史上不能磨滅也”🫛🥹。當然,我們可以看到時人當中也有持比較“純潔”的“禪讓”觀念,對詔書裏的“內部視角”不以為然的。比如在晚清擔任過新疆布政使的王樹枏就認為😧,袁世凱“以重金賄買王公大臣及宦寺左右,朝夕恫嚇太後,諷之退位,建立民主共和政體”🏇🏿。那麽,作為歷史學者,我們的首要職責是把這種觀念沖突作為值得研究的歷史現象,一並呈現出來🦸。
另外,還需要註意1912年革命派領袖對於“禪讓”話語的態度🤷🏼♂️。孫中山在2月12日退位詔書頒布後,曾致電袁世凱🙎🏼♂️,對詔書中關於清帝授權袁世凱“全權組織臨時政府”的表述表示不滿。但在1912年,孫🖤🧚♀️、黃等人對於清廷交出政權卻不乏溢美之詞。1912年9月11日,前清皇族在那桐宅中為孫中山與黃興舉辦歡迎會,黃興在答詞中盛贊“隆裕皇太後🧗🏼、皇帝及諸親貴以國家為前提💅,不以皇位為私產,遠追堯舜揖讓之盛心,遂使全國早日統一⚱️,以與法、美共和相比並”📘👨🏿🔬。孫中山則稱隆裕太後讓出政權,以免生民糜爛,“實為女中堯舜”🏄🏽♂️,民國將始終予以優待。這些表態當然有場面應酬的因素🧑🏻🏫,在經歷民初的曲折,找到新的政治整合方案之後,孫中山不僅對這些表態進行了否定,甚至連他自己最初贊成的“五族共和”的提法也一並否定,以“國族”論述替代“五族共和”論述👨🏽🦲。歷史敘事的反復重構,本身就是政治變革時代的常態。但毋庸諱言,在清帝退位後的一段時間裏,革命派領袖並沒有刻意避免“堯舜禪讓”的話語。
關於“禪讓”的這一討論,在方法上究竟有何意涵呢?這一討論涉及研究者應該如何處理歷史行動者為自己的政治行動所提供的規範論證。政治行動者要為自己的行動“正名”📣,就必須訴諸某些規範話語,但他們對規範話語的運用往往是高度語境化乃至工具化的。想要找到完全符合“純潔”的規範話語的政治行動🐛,往往會勞而無功👩💼。對於歷史上的政治行動者來說,把政治行動和規範話語放在一起🖐🏿⏩,只要不太尷尬,做到“師出有名”,往往就“夠用”了。想要完全用規範話語來“解釋”政治行動,真正適用的場景往往並不多。面對政治行動者所提出的那些不夠“純粹”的規範論證🧗🏿,歷史研究者或許不必急於從自己所持有的某種“純粹”的規範觀念出發加以批判,而是要認識到“不純粹”本來就是歷史的常態,從而以更大的耐心,去描述話語與行動之間的歷史性與實踐性關聯。
除此之外,還有必要反思研究者所持有的規範觀念與歷史行動者的規範觀念之間的距離,避免將歷史語境中多元的規範觀念“一元化”🐱🤷🏿。楊天宏認為法學學者樹立起了某種不同於傳統敘事的規範一元性論述,而他試圖用對立的一元性敘事,去否定這種論述🚡。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選擇哪種一元性敘事,而在於究竟是采取一元性敘事還是復調敘事⬛️。可以註意到的是,在這場南北妥協中,事實上並不存在為各方共同接受的主權觀。革命派的主權觀是盧梭式的——主權自始就屬於人民,只有人民主權才是唯一正當的主權形式👩🏿⚖️,既然君主主權自始就不正當,那也就談不上從君主主權向人民主權的轉移🕵🏻♀️。從這一規範視角來看,南京臨時政府當然是人民反清革命的產物🏟,它雖然僅由17個省的代表選舉產生,但這絲毫不妨礙它認為自己代表全國人民行使主權。從理論上說,並不能以代表製法律程序是否完整來衡量人民製憲權(popular constituent power)的行使是否恰當,否則歷史上大部分革命都會面臨著能否代表人民整體的問題。而處於另一方的清廷和北洋集團要解釋君主對統治權的處分何以正當🪲,就需要一個理論框架🈸,承認君主主權與人民主權二者都可以是正當的,主權可以如同羅馬法上的物(res),從君主轉移到人民。要完成這一論證🧬🤾🏿,訴諸盧梭的主權理論是絕不可行的,但求諸更早的博丹卻是可能的🌯。
與盧梭不同,博丹並不從“意誌”角度來界定主權📁,而將主權視為一束具體的權力,其核心是立法權🧏🏻♂️。對博丹而言,主權的讓渡並非完全不可想象。博丹在論述主權的絕對性的時候,曾提到古羅馬《學說匯纂》I.4中對羅馬皇帝權力來源的解釋🙋🍋🟩:Ei ei in eum omnem potestatem contulit (人民已經將全部的權力讓渡給了皇帝)👩🏿🦳。根據博丹的解釋🧑🏿🔧,這種讓渡使得皇帝獲得純粹、單一的權力,從人民主權下的官員轉變成為主權者。博丹並將讓渡主權與讓渡財產相類比。從形式上說🧜♀️,除世襲之外,有其他四種形式可以產生合法的新的主權者:選舉👏🏼,抽簽🆓,正義戰爭🗄,上帝的特別召喚。其中除正義戰爭之外的三種方式均可能是主權從一個主體和平地轉移到另一個主體👶🏼。相比之下➗,《清帝退位詔書》中所用的“天命轉移”帶動“統治權轉移”理論與博丹的“上帝的特別召喚”具有類似的規範結構◼️:“天命”或“上帝”的介入🤸,使得統治權的轉移得到一個更高的第三方權威的擔保。
當然🦹♀️,這一觀念賴以成立的前提是😁,其支持者必須首先相信“天”或“上帝”的最高政治權威,沒有這個第三方權威作為基礎🫶🏼,權力的轉移就會變成公權力缺乏正當性的“私相授受”。而對於只接受“人民主權”、不承認“天命”和“君主主權”的人士來說,這一學說不過是一套無意義的“黑話”而已。這種規範觀念的對立的結果是,雖然南北妥協產生了兩種不同的建國敘事🧰,兩種敘事是不可以機械疊加的。在實力政治的層面❕😹,我們應當承認🙇🏿♀️,南北雙方都參與了從君主製向共和製的過渡。但在規範層面,如果模糊地說中華民國同時建立在《臨時約法》和《退位詔書》基礎之上,必將面臨兩個文件背後的不同的規範觀念的激烈沖突👨🏻🍳。後世的歷史哲學思想家也許會嘗試在這兩種規範觀念之上尋找一種更高的統攝的觀念,但當時的歷史行動者並沒有嘗試這種可能性。
北洋集團所持的將主權視為一束具體的🫒、可轉讓的權力的觀念,以及建立其上的“主權轉移”敘事,持續到1916年袁世凱死後《臨時約法》的恢復。1912年南京臨時參議院製定的《臨時約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無疑更傾向於盧梭式的人民主權觀念,而袁世凱從不同的主權觀出發🦣,製定了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本於國民之全體”),並在1915年通過“國體投票”變更國體⇒。1916年,袁世凱在各方反對下取消帝製🚣🏼,但未澄清究竟是回到哪一個共和憲法⇒。在袁世凱死後🧐,各派爭論究竟是回到1914年的約法,還是1912年的約法。在當時的力量對比之下,1912年的《臨時約法》最終得到恢復。而這帶來的結果是,雖然北京政權仍然是在北洋集團手中,但《臨時約法》的主權觀念卻取得了勝利。而從勝利者的角度來看,失敗者的主權觀念就不再需要被呈現。但是🧙🏻♂️,對於歷史研究者而言,我們仍然需要正視1912—1916年間兩種不同的主權觀念以及相應的建國敘事的激烈鬥爭🙆🏿⏰,這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民國的政治基礎的脆弱性,幫助我們理解南北妥協形成的政治妥協為何在許多方面一觸即潰。
同時👩🏽🦱,我們還可以註意到,盡管達成妥協的兩大陣營在主權觀念上並不一致,但可以對這場南北妥協進行“一個事實🗺,各自解釋”的處理🦮。對皇族來說👳🏽♂️,“禪讓”的解釋比“投降”要體面得多;對北洋集團來說,“禪讓”的解釋使之可以借助清帝的權威來穩定服從清帝但對革命心存疑慮的政治力量;對革命派來說,也盡可以將清帝的遜位解釋成為對革命勢力的有條件的投降,以肯定革命的神聖性與正當性。宣稱代表全國人民的南京臨時政府自然不可能承認清帝移轉過來的是完整的主權,而只可能是清帝對其有效控製地區的治理權力。南京臨時參議院於1912年2月16日通過《中華民國接受北方各省統治權辦法案》👩🏽🍳☄️,其中聲明👫🏼:“清帝退位,滿清政府亦即消滅。北方各省統治權勢必由中華民國迅即設法接收,以謀統一。”這一文件即是將清帝“統治權轉移”解讀為“北方各省統治權”的移交。雖然雙方對這一交接給予不同法律解釋,但有一個共同之處,即認為中國必須保持統一;以服從君主為由而分裂中國,失去了任何正當性。這使得北洋政府在與恐懼共和的邊疆少數民族精英打交道的時候,有不同的話語資源可供選擇。
在此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小結🧘🏻♂️:《退位詔書》在政權過渡中所起的作用,可區分出“效力”(validity)和“實效”(efficacy)兩個層面。對於堅持盧梭式人民主權觀念、不認同君主製的正當性的革命派人士而言,《退位詔書》處於民國法統之外🔘,其本身沒有規範性“效力”,但不妨有促進政權和平過渡和國家統一的“實效”🎵。而對於認同“天命”和君主製的正當性的人士來說,《退位詔書》既有“效力”也有“實效”🫅,它在法律上宣告了君主製的結束和共和製的開端🚧,將政治效忠導向新的共和政府🦄🂠,並為對抗邊疆分離主義提供法理依據。
最後,在論述上,楊天宏將《退位詔書》《優待條件》分割處理,認為《退位詔書》對於從清王朝到民國連續性的創製意義不大⭕️,但《優待條件》有顯著意義👩🏽🦱,這種割裂不無令人困惑之處。如前所述,《退位詔書》對於認同“天命”和君主製正當性的人士而言🏋🏼♂️,既有“效力”也有“實效”🗝,即便否認其“法律效力”的革命派人士,也往往承認這一文件具有某種“實效”🧖🏻♂️。對於清廷而言,《優待條件》作為《退位詔書》的附件🪜,其“法律效力”乃是附著於《退位詔書》的“效力”之上,如果不能頒布《退位詔書》🙍🏻,就不能頒布《優待條件》。而從“實效”的視角考察實力政治層面,《退位詔書》之所以能夠順利頒布,恰恰是因為各方就《優待條件》達成了共識👮🏻。將二者割裂開來🐓,恰恰可能會為全面理解歷史語境造成障礙。
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上文所述的規範的多元性,也影響到對《優待條件》的解釋,而這是將兩個文件截然分割開來的進路難以分析的🛑。比如說🚳,同情紫禁城裏的小朝廷的人士傾向於將《優待條件》理解為一個政治契約(統治權與優待條件的交換)的組成部分,認為作為《退位詔書》附件的《優待條件》對於民國政府具有約束力🧎🏻➡️。康有為在1924年馮玉祥驅趕溥儀之後發表的電文甚至將《優待條件》視為類似於國際條約的文件:“優待條件,系大清皇帝與民國臨時政府議定,永久有效,由英使保證,並用正式公文通告各國🧑🏽🦲,以昭大信👨🦯,無異國際條約👊🏼。今政府擅改條文🏋🏽♀️,強令簽認,復敢挾兵搜宮,侵犯皇帝,侮逐後妃🏄🏻♀️,抄沒寶器🤽🏻♂️,不顧國信😦,倉卒要盟,則內而憲法,外而條約,皆可立廢🌕,尚能立國乎📞?皇上天下為公,中外共仰,豈屑與爭🪖,實為民國羞也!”但是📌,民國和清王朝之間是政府繼承的關系8️⃣🔴,而不是國際法上的國與國的關系🧗🏼♂️,康有為的這個說法當然是違反一般法理的🧹。但康有為想表達的意思,即《優待條件》經過雙方磋商而訂立👩🏼🎤,不應該由單方面改變,正是紫禁城裏的小朝廷的核心訴求。
不過,當時歐美的共和國沒有哪個是像中華民國這樣建立的🤞,共和政府應該如何處理與之前的君主製政府之間的約定👮♂️,並無先例可循。《優待條件》也沒有約定民國政府單方面修改會導致什麽樣的法律後果😒。從一般的共和主義的法理出發,以下解讀或許更符合西方共和國的常規:南北談判是真實存在的,雙方的共識也是真實存在的,但《優待條件》之所以對南京臨時政府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是因為它是南北談判的共識,更不是因為這是清帝下詔所頒布的,而是因為南京臨時參議院作為立法機關,將這些優待條件納入了其法統內部——南京臨時參議院確實審議並通過了《優待條件》,其內容與清帝頒布的《優待條件》基本一致。作為一項特殊立法,南京臨時參議院通過的《優待條件》的法律效力並不高於《臨時約法》🧜🏽♂️。因此,如果民國政府想修改《優待條件》,從手續上只需要經過合乎憲法的法律修改程序,最多還需要遵循《優待條件》頒布的先例,照會一下各國公使🧑🏻🦱。但這個先例是否必須遵循,其實也並沒有明確答案。列強所熟悉的維也納國際體系內部也缺乏處理這種政權交接安排的先例,如果民國政府違反《優待條件》🍝,列強公使們應該如何做出反應🦻🏽,並無成規可循✍🏿。
對於紫禁城裏的小朝廷而言,《優待條件》在民國法統中的地位是非常脆弱的。最可靠的做法🫷,是將《優待條件》納入民國憲法🧑🏽🍳。最終1914年袁世凱主導製定的《中華民國約法》“附則”第65條對此作出了回應:“中華民國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辭位後優待條件👃🏻、清皇族優待條件、滿蒙回藏各族優待條件↩️,永不變更其效力。其與待遇條件有關之蒙古待遇條例,仍繼續保有其效力,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有了這一條,《優待條件》就不僅僅是普通的民國法律,而且具有“永不變更其效力”的憲法地位。但1915年底袁世凱稱帝,國體發生變更,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效力自動停止。1916年袁世凱死後,經過激烈的派系博弈,民國恢復了1912年《臨時約法》🧘,於是《優待條件》的法律地位又回到1912年的脆弱原點。楊天宏認為1914年《中華民國約法》解決了《優待條件》的憲法地位問題,恐怕忽視了民初法統的進一步嬗變所造成的新的不穩定局面。
如果《優待條件》是因為被納入了民國法統內部才對民國政府產生了法律效力,那麽,其修改發生法律效力的關鍵,就不在於民國政府是否要和紫禁城裏的小朝廷商量☪️,而在於修改方式是否合乎民國自身的立法程序🙋🏼♀️。馮玉祥1924年率軍將溥儀趕出紫禁城,並授意攝政內閣單方面修改《優待條件》,是否符合民國憲法規定呢?在這方面🤦,即便是楊天宏也認為1924年攝政內閣對《優待條件》的修改存在爭議🏥,原因在於攝政內閣的產生過程、組成方式(不符合以往內閣的組成形式)以及後續的“囚禁總統”等一系列行為都有違成法🧖🏻♀️。不過🐧,法律問題經常沒有唯一答案,攝政內閣是否合憲,其實也取決於誰來回答這個問題🧛🏼♀️。攝政內閣成立的依據是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第76條🦵:“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副總統同時缺位,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至於國務院如何“攝行”,憲法本身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大總統與副總統同時缺位的局面🩹,本身是由政變造成的。因此政變的支持者和反對者🪗,對於如何適用第76條👨👩👧👦,必然會產生巨大的分歧。其次的問題是攝政內閣是否有權修改《優待條件》💅🏼。在此,關鍵是《優待條件》究竟屬於民國的特殊立法🧏🏿♂️✴️,還是行政命令,筆者傾向於前說,因此合乎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的修改方式,是通過國會立法或決議💡,而非行政命令來進行👮🏼♀️🪄。不過,段祺瑞在1925年4月24日下《取消法統令》,廢止了從1912年《臨時約法》延續到1923年《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統,試圖自己重新打造一個法統。用憲法學的理論術語來說,此時段祺瑞試圖動用的是“製憲權”(Constituent Power)👨🏽🦲,而不是“憲定權”(Constituted Power),是要以人民的名義,重新製定憲法🪩。政治人物動用“製憲權”來“毀法造法”↪️,總是冒著巨大的風險:如果失敗,就可能被根據仍然有效的舊法判定為罪犯👩🏽🦰;但如果成功以新法替代舊法,那就會在所造的新法秩序中,被認定為立法者與奠基者⚡️。
不過,即便民國政府對於紫禁城中小朝廷的待遇出現了極大的不穩定,對於邊疆少數民族王公貴族的承認和優待👵🏻,仍然保持了很強的連續性。從1912年到1949年,中華民國一直是一個有貴族王公爵位的共和國🏌🏼♀️。不僅北京政府一直在邊疆頒發爵位與王公稱號,後來的國民政府也對此加以承認👩🏿🎓。這是清朝的帝製遺產打在民國身上的烙印。無論是北京政府,還是國民黨政府,都沒有能力在內陸邊疆推動深入的社會改造,因而只能依靠籠絡少數民族上層人士來穩定邊疆。這種改造的發生🫛,還要等待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在經歷對於邊疆的社會改造之後,傳統的羈縻模式才淡出歷史舞臺🎟🤯,共和國真正將自身建立在個體之上🪸👨🚒;列強通過籠絡少數邊疆精英就能對中國邊疆安全形成重大沖擊的歷史🤵🏻♀️,才真正成為過去。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議和🖐🏽,是在列強針對中國這個半殖民地進行“大國協調”、本土政治力量缺乏自主性的條件下發生的政治妥協。作為半殖民地社會,中國未能被瓜分🧘🏼,既是因為列強之間相互牽製,也是因為列強對於中國民眾的反抗心存恐懼。在1911—1912年,以英國為首的六大列強通過協調👩🏻🦼,確定了“金融中立”的對華政策,促成南北談判,並支持袁世凱取得實質權力。而清廷和南京臨時政府財政都瀕臨破產,任何一方都缺乏財政汲取能力。更何況🕵️♂️,許多南方陣營人士認為,一旦完成推翻清廷的任務😢,革命就已經成功🐅,漢族官員袁世凱既然能夠促成推翻清廷,由其當權是可以接受的——從袁世凱獲得南京臨時參議院全票選舉為臨時大總統,可見南方陣營中有多少人對其抱有希望🍪📒;而對清廷而言,將剩余的權力交給袁世凱以換取後者的優待,是比被徹底顛覆和毀滅更值得接受的結局;而對於恐懼“共和”的邊疆少數民族精英而言🧔🏼♂️,這樣一種過渡安排保證了他們的既得利益。各方利益在1911年底到1912年初的南北談判中獲得了一個暫時的平衡點,因而才迅速促成了清帝退位、袁世凱當選南京臨時政府臨時大總統、民國定都北京這一結局😻。但與此同時,這也是一個在南北雙方財政瀕臨崩潰之時被列強“催熟”的政治妥協,南北雙方既沒有形成穩定的政治結構😶,也沒有就一系列重大的政治原則問題取得實質共識,列強給予袁世凱的資源支持,不斷拉大兩個陣營的力量差距。這種力量的失衡🏗,最後導向了1913年的“大決裂”。
但值得今人慶幸的是,1913年的兩大陣營決裂並沒有導致“五族共和”這一共識走向破裂。“五族共和”的認同是南北妥協留下的一個持久的遺產。這一共識之所以能夠獲得鞏固👱🏽♀️,既有國際體系中的大國均勢和大國協調的因素,也與清王朝已有的民族自覺塑造與國家建構的基礎有著分不開的關系🏘。清朝在新疆與東北建省,並逐漸消除種族藩籬🧖♀️🧔🏿♀️,鼓勵民族通婚。清帝最後的退位🙍♂️,可以說是清代一系列“民族自覺塑造”與“國家建構”事件的尾聲,將這一事件視為“光榮革命”,是附加了很多一廂情願的想象;但單純將其視為“附條件的投降”,也可能是低估了這一事件的歷史復雜性。民國承載著的許多君主製時代的製度遺產↪️,如對少數民族王公貴族特權的承認和保障,也並沒有因為袁世凱的死亡乃至北京政權的滅亡而消失。國民政府仍然采取了通過籠絡邊疆社會上層人士來維護邊疆安定的策略🍛。如果沒有新民主主義革命在邊疆推進民主改造🚄,“羈縻”政策還會持續更長時間。
但討論辛亥革命在形成穩定政治整合格局方面的局限性的同時,也需要看到辛亥革命在思想觀念上的深遠影響。辛亥革命終結了君主的世襲繼承,帶來了禮製的重大變革,普及了人民主權觀念,並在新的基礎之上重塑國內各民族之間的關系。革命者提出的社會革命主張💅,雖然絕大部分在當時未能馬上付諸實施,卻對身在歐洲的列寧產生了影響,豐富了他的“亞洲革命”視野。不久之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白熱化階段👼🏼,俄國十月革命爆發,布爾什維克對“歐洲革命”與“亞洲革命”的綜合,又深刻影響了中國的革命者,幫助他們找到了更有效的改造中國的道路。後來⛩,當新民主主義的勝利者批評辛亥革命沒有充分發動群眾的時候🧒🏻,他們並不是認為辛亥革命中諸多政治力量勉力維持的國家統一並不重要,而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將自己的革命經驗樹立為歷史評價的新標準。換而言之🤹🏼♀️,當他們批評辛亥革命的局限性的時候🫳🏿,他們在精神上恰恰是辛亥革命的繼承者。同樣,本文對於辛亥革命中的南北妥協的探討,其基本立場是,“妥協”是革命的一部分,而絕非革命的對立面。正因為南北妥協存在深刻的歷史局限性,無法完成革命者所期待的國內政治整合,在嘗試了諸多不同的政治整合方案之後,通過進一步的革命來重建政治秩序👩🏻🍼,成為20世紀中國的最終道路選擇。
上文對辛亥革命百年紀念以來的南北妥協討論的回顧和反思⤵️,在方法論上的意義,或許是重新強調“客位”(etic)研究與“主位”(emic)研究的差異👩🏿🏭👇🏼。法學學者的典型工作,是在一個當代實證法體系之下對行為進行規範性評價。這種思維習慣很容易導致研究者將在當代實證法體系之下形成的規範觀念和規範分類體系🕊,直接用於歷史描述和歷史評價(如“中國古代的行政法”“中國古代的環境法”),這在根本上是一種“客位”(etic)研究——研究者所用的是當代的語言,而非歷史行動者的語言👰🏽♂️。但不僅是法學學者🤲🏿🤫,歷史學者也容易忽略自身與歷史現場之間的距離🤳,誤將在當代具有主導型的規範觀念作為歷史上的規範世界的全部👹🦐。真正的問題是如何回到“主位”(emic)研究,進入歷史行動者的世界——在具體的歷史情境之中,把握歷史行動者自己所具有的規範觀念的具體實踐意涵,理解不同陣營的歷史行動者所具有的不同規範觀念,追問這些具體規範觀念所預設的“規範秩序”(normative order)前提🙎🏽♂️🧏🏿♀️。在把握規範觀念的實踐性、歷史性和多元性之後,法學學者對於規範與製度的敏感,可以在歷史研究中發揮出積極作用,給歷史研究帶來比“片面的深刻”更多的啟發。
原文鏈接:章永樂|重審辛亥革命中的南北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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